"扰乱计划" 半年内提前还贷违约
2012-03-06   作者:李彦 杨莉  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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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内不得提前还贷,提前还贷要交1%违约金”。部分房贷市民称提前还贷遇肠梗阻。
  去年11月,李女士通过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在武昌傅家坡附近买下一套住房,其中商贷部分22万元,贷款年限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还款明细上写明,商贷部分月还款额为1500多元,其中前三年的月偿还本金均不足200元,绝大部分都是还利息。”李女士说,为减少利息支出,自己年后筹了10万元闲钱,打算提前偿还一部分商贷,可当时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却说,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半年内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要按偿还金额的1%交纳违约金。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李女士贷款行的个贷部相关人士。对方称按照合同约定,若是借款人在半年内提前还贷,需交纳1%违约金;若半年后还款,则无需交纳这一费用。
  记者了解到,提前还贷遭遇肠梗阻的并非个别现象。2011年6月熊先生在建设大道一大型银行办理贷款21万元,每月还贷2500元,在贷款7个多月后,熊先生因有一笔5万元的奖金到位,决定提前还贷。但银行工作人员称,因为没有满一年,所以银行会多收一个月的费用,大约为1200元。
  更有部分银行规定在贷款发放一年(含一年)以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贷款人需按该次提前归还本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以100万元贷款为例,一年内贷款人如果提前偿还50万元就需支付1.5万元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提前还款难的客户集中在去年那批利率上浮的房贷一族。2011年贷款额度紧张时,银行为腾出贷款额度,纷纷“鼓励”一些享受7折8.5折利率的客户提前归还房贷,以回收这部分资金,再贷给一些企业,以求利润更高。但类似熊先生这些在2011年房贷上浮了1.1倍甚至更高的客户,提前还贷,就要支付费用。
  银行业内人士称,客户贷款年限约定中途更改,打乱了银行资金计划,占用了银行的人力,所以银行对此业务收费。

  提醒:超过三年,提前还款无意义

  记者留意到,很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都会规定在半年或一年期限内不得提前还款。“还款的头一年是利息最多的时候,银行会想方设法制止借款人在此期限提前还贷,尽可能多地收取利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个贷经理说:因首月还款时,借款人占用银行资金最多,所以支付的利息也就最多,随着逐月还款,占用银行资金逐渐减少,利息也就越来越少。对借款人来说,自然是越早提前还贷越划算。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贷款20万元10年偿还为例,按现行7.05%的基准利率计算,若选择等额本息方式还款,10年利息共为7.9万余元,而前三年的利息就高达近4万元,约为总利息的一半。也就是说,借款人若在3年后提前还贷意义已经不大,因为此时利息已经偿还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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