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长亮(化名)平日喜欢琢磨各种投资品种,前两年黄金涨势喜人,而股市则持续萎靡不振,因此鲁长亮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情,与兴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买卖业务协议书》。
协议约定由银行代理鲁长亮在金交所内进行黄金买卖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但不承担因黄金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交易方式为鲁长亮自主报价、金交所撮合成交。金交所交易时间为21:00~2:30(周一至周四),9:00~11:30(周一至周五),13:30~15:30(周一至周五)。鲁长亮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保证金,当交易保证金低于金交所规定比例时,须最迟在当日14:30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银行除暂停其交易外,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鲁长亮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协议签订后,鲁长亮即开始从事黄金Au(T+D)买卖业务,他多次向其账户内存入款项,又支取款项用于日常生活。2010年,白银价格开始迅速上涨,鲁长亮也看准时间,将双方业务延伸至白银业务。
两次提交卖单先后被拒
2011年,疯涨后的白银价格出现高台跳水,2011年9月26日,为控制风险,兴业银行在其官方网页上发布通知,即日起将白银Ag(T+D)的持仓保证金调整为20%,请持有上述合约的客户提前做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
2011年9月26日8时55分07秒,鲁长亮提交1份卖出70手的Ag(T+D)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委托价格为6961元。当时鲁长亮账户内可用资金38206.66元,低于银行要求的20%持仓保证金。因此,该委托单于9时00分24秒被银行撤销。而当日该合约最晚一笔成交的委托单申报时间是8时50分18秒。2011年9月27日22时05分11秒,鲁长亮提交1份卖出70手的Ag(T+D)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委托价格为5916元。但当时鲁长亮账户内可用资金仍低于银行要求的持仓保证金,故该委托单被银行强行平仓。
状告银行索赔巨额损失
连续两次提交卖出委托,却先后被撤单和强行平仓,这让鲁长亮感到十分气愤。他认为,银行多次违反规则,于2011年9月26日擅自撤销委托单,9月27日行情上涨时又强行平仓,造成账户内资金所剩无几,遂要求银行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协商未果,鲁长亮便将兴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4.3万元。在法庭审理中,鲁长亮解释34.3万元的损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出入金明细中入金减去出金得出239972元,二是两年来的交易手续费103028元。
法庭上,银行辩称,在履行委托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诉请。为支持诉请,银行向法庭提交了金交所交易规则和黄金交易委托理财操作规程,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另外还提供了两份具体材料,一是2011年9月26日、27日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公告,证明银行可以根据金交所的规定及市场波动调整保证金的比例。二是历史报单查询,证明涨停板挂牌卖出必须在8时50分18秒前才能成交,而鲁长亮于8时55分23秒挂单,未能成交实属正常。
原告难以证明银行有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行纪合同关系,如银行存在过错,鲁长亮的损失可要求赔偿。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鲁长亮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过错,亦未能证明本人损失的实际存在,及其损失与银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鲁长亮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作出驳回鲁长亮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鲁长亮负担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