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三年之后,《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朝正式推出又近了一步。日前,一位接近修法小组的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基金法》草案已经初步起草完毕,并上交至全国人大,目前在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征求国务院意见。
该人士表示,按照程序,在国务院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基金法》还需要再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开会审议。如果上述过程中,均没有重大争议,则年内出台的可能性较大。不过,该预测是建立在国务院、两次人大常委会都及时回馈,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
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已持续了三年,2011年初曾下发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学界和业界对一些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而随着草案的正式完成,这些争议也已有了初步结论。
其中,可以确定的是,此次《基金法》新增的最主要内容包括: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确定了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务基金的机构行为做了规定。此外,与旧版相比,《基金法》对公募基金的运作有一些新的要求。
较去年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目前上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金法》整体思路并未发生改变,譬如,不修改名称,将通过扩展“证券”的定义来实现将私募股票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纳入了监管。此外,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度监管的管理思路不变,管理方式依旧以对产品备案这一思路为主。
此外,随着行业的发展,在征求国务院意见的版本中有一些新的内容。譬如,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对基金的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服务机构除了包括传统的银行、券商等销售机构外,还包括如诺亚财富这样的第三方销售公司等。这是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该人士认为,《基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对基金成立形式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基金的成立形式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
事实上,目前很多的阳光私募也采取了合伙型,但现在的合伙一般是指合伙制企业,需要去工商局注册,在税收方面按照企业的标准来征税。多位阳光私募人士对记者反映,这种情况有其不方便之处:这种形式是将募集来的资金作为一个公司,出资人均为合伙人,但由于基金均存在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一旦出现申购赎回,公司将不得不随之变更工商资料,增加了很多环节上的工作。
但《基金法》中的合伙型基金则是指这部分的资金财产为合伙制,并非公司,因此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申赎时也无须变更。在税收方面也有所规定,只适用《基金法》,不再适用《公司法》,这将大大减少基金的运作成本。理论上说合伙制基金财产没有税收,但作为公司身份的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缴纳营业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
此外,基金法对公募基金的一些条款予以了放松,对基金经理的激励问题作了讨论,并且包含了公司基金是否可以采取合伙制,实施股权激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