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透支信用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2012-01-06   作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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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央行就《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行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征求意见稿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将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此外,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该文件还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同时,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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