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卡量达27亿张,但银行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由于其发卡以及收单业务存在的种种漏洞,常常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011年1月,王某非法购买卡片读写器和银行卡,相继破解了全国40余家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卡号编辑排列规律,并伪造银行卡178张,随即通过电话银行,以“123456”等简单密码对相关银行卡进行密码试猜,破解了其中83张银行卡(卡片未添加CVN)的密码。2011年4月,王某在吉林长春、辽宁辽阳等地的ATM使用上述83张银行卡盗提资金19.5万元。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随着银行卡业务的拓展以及支付手段的增多,不法分子利用发卡、收单和电信等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持卡人的疏忽,以“繁杂多变,深度掩盖,无孔不入,横联纵合”的犯罪手段,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体来看,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构成:一是我国银行卡法律制度缺失。自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对收单机构业务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二是创新支付业务管理缺位。由于银行卡发卡和收单市场创新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持卡人的需求,但同时也带来监管空白等一系列问题。三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缺陷。目前国内银行卡采用的大都是添加CVN(CVN是验证卡片真实性、防范伪卡交易的重要技术手段)磁条卡,交易时进行CVN校验,但这一技术易被不法分子破解,从而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是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缺乏。部分持卡人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为犯罪嫌疑人破解密码进行盗刷取现提供了便利条件。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银行卡立法的根本出发点,理清银行卡当事人的权责,加强对银行卡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针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一系列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法律层次更高、更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要完善银行卡创新制度,明确银行卡创新业务必须先到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卡行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中的收益与风险,特别是业务的潜在风险,并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机构还应从制度层面提出防范措施,加强对发卡市场、收单市场和清算市场的管理,并提高相关机构的违规成本;要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加快银行卡EVA迁移步伐,实现银行卡从磁条卡向智能IC卡的转换,增加银行卡读写保护和数据加密保护功能,从技术上彻底解决伪卡欺诈问题;要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银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应加大安全用卡宣传力度,多渠道向持卡人提示银行卡伪卡案件风险点,积极引导持卡人安全用卡,强化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帮助持卡人树立正确的个人信息使用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