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本费用早已交齐,可房地产商迟迟不配合给业主办理房产证,这种房产证“难产”的现象在石家庄市将可避免。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提出购房人可越过开发商,自行申请房产证。该《条例》已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辖的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房地产商不配合导致房产证“难产”的房产类投诉现象在石家庄市比较集中。《条例》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由购房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另外,《条例》规定还有五种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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