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分赃门”揭开代客理财潜规则
2011-12-20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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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汇丰晋信基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断然否认了公司存在老鼠仓一说。
    此前一天,微博流传该公司一位经理私自为一“老先生”炒股,并称之为“老鼠仓”。但是因为年底“分赃不均”,这位老先生于12月14日登上上海震旦大厦35层——汇丰晋信总部抗议。而在汇丰晋信的答复中,表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老鼠仓,也从未接到过有关基金经理和老鼠仓的投诉。公司有良好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资监控流程,绝不姑息任何违反法规及公司规定的行为”。
  然而据记者多方了解,在12月14日,确实有一位老先生因为利益问题登上了震旦大厦的35层进行过抗议。而汇丰晋信虽然在“公司不存在老鼠仓”的事情上信誓旦旦,但也并未否认12月14日发生的抗议事情。
  如果汇丰晋信所述属实的话,那么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汇丰晋信的某位经理确实为上述“老先生”炒股,但是,并不涉及“老鼠仓”。
  据行业内人士判断,汇丰晋信的“分赃门”揭示出发生在基金行业内的另一现象——“代客理财”。
  “我了解,这种现象(基金从业人员为私人客户代客理财)还是挺多的。”一位已经从基金行业出来的中层管理者表示。

  潜规则

  今年是汇丰晋信并不顺利的一年。先是发生误买托管行的“乌龙门”;接着又爆出交易员对领导的“投毒门”;随后,劲嘉股份的内幕交易案也牵涉到了该公司;到了年底,该公司再度引爆“分赃门”。
  2005年11月,汇丰晋信获得基金牌照,次年2月公司成立。据该公司人士介绍,由于该公司成立时正逢熊市,对后市策略判断有误,导致2006年、2007年发展过于保守,尽管历史业绩不差,但该公司规模仍在全行业的中下水平。根据天相投顾测算,截至11月底,该公司资产管理规模107亿元,排名行业第45位。
  然而,该公司有一点此前是被业内所赞许的。
  “他们的风控是很严的。”同在震旦大厦的另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因为汇丰晋信实际上是外资“汇丰集团”在行使管理权,对该公司管理和风险提出较高要求。所以历史上,汇丰晋信的“绯闻”并不多。
  但今年,汇丰晋信的问题集中爆发。
  “运气确实不好。”有接近该公司的人士称,汇丰晋信今年出的问题更多是整个行业的问题,“只不过让汇丰晋信赶上了”。
  而这次“分赃门”,确实揭示了行业中一种潜规则——代客理财。
  “代客理财”之前在证券公司当中已被屡屡披露,并且被管理层明令禁止,但在基金业却少人提及。
  根据微博披露的信息,汇丰晋信经理为一位“老先生”炒股,并且有约定的利益分配,这已经属于代客理财。
  根据代客理财的定义,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酬金的行为就属于代客理财,酬金包括管理费和盈利提成。
  据他透露,基金代客理财的现象在行业内较为普遍。

  代客理财普遍存在

  然而代客理财却不一定触发“老鼠仓”的条款。
    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为了规避老鼠仓的风险,基金行业内做代客理财的人员基本不涉及基金持有的股票。”前述那位已经离开基金业的中层管理者表示。
  在《基金法》中有规定,基金经理个人不能投资股票,其直系亲属投资股票则需向基金公司相关部门报备。而在《基金法》之前的《证券法》,早已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根据上述法规,基金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就会进行股票投资,已属违法。
  然而,对于监管来说,代客理财是一种比老鼠仓、内幕交易更难监管到的灰色区域。并且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更普遍存在。
  “证券行业不准代客理财,但事实上,代客理财在证券行业非常普遍。”深圳一家地处红岭路某券商营业部经纪人介绍。
  去年,一上市券商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因涉嫌代客理财,日前在公司遭到监管层的突击检查。但据传言,有相当数量的分析师都在代客理财。
  此外,代客理财还广泛存在于私募界。此前从工商部门了解到,深圳目前注册成投资或投资管理公司,经营项目下有投资业务的企业有1546家。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这些投资公司有相当部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管理资金约5000亿元。而这些资金大部分都属于“代客理财”。
  这种代客理财亦有可能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
  但是,无论是证券界还是私募界,“代客理财”都难以被查处。其原因在于这些行为都属于个体行为,若客户不举报,很难被发现。
  “事实上,基金公司的投研人员为亲朋好友、或者私人客户进行投资也是很难监管的。”前述已经离开基金行业的前中层管理者表示,用其他人账户、未登记的手机、或只是电话指导客户买卖都很难被追查。
  不过,新的《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有所松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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