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9年1~8月,韩刚在担任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一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个股共15只,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3274.46元。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了韩刚的基金从业资格,并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非法所得303274.46元予以没收。
主要违法事实
韩刚2001年起就职于长城基金。2007年5月,韩刚找到其表妹王某,王某按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供韩刚使用。
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对久富基金约30亿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2009年1月6日至违法行为被发现的2009年8月21日期间,在久富基金进行买卖股票的信息披露之前,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当面或者通过MSN即时信息、电话等方式传递信息给史某、李某,三人共同操作王某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只。
案件启示
韩刚案是一起典型的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韩刚的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