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取款卡被吞 农行毁卡撇关系
2011-12-07   作者:费国海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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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储户账户安全,ATM取款机设置了一种非常规的保护机制——吞卡,如客户连续输入错误密码3次;客户取款后,忘记按取卡键,导致超时被吞卡;客户按下取卡键后,没有及时取走已吐至取卡口的银行卡,导致超时被吞卡等等。然而,正是这样意图保护银行卡安全的措施,却给市民黄先生带来了无限困扰。
  2011年10月19日,储户黄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环市支行取款时,因操作延时,邮政储蓄银行卡被ATM机吞卡。黄先生立即致拨打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询问取卡方法,客服人员表示由于是跨行吞卡,具体事宜需要按照吞卡行也就是农业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黄先生又找到农行环市支行询问,该行大堂经理周小姐指示说:黄先生需要回到银行卡申请行开具证明,再来农行申请取卡。
  10月31日,黄先生拿着开具好的证明,再次来到在农业银行广州环市支行申请取回银行卡,等来的却是柜员“你的卡已被销毁”的通知。而大堂经理给出的确定答案是“你的卡片已经被我们剪掉,拿不回来了。”具体理由是“卡是机器吞的不是我们吞的”、“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已经超过取卡时间”。
  特地请假辗转排队去开户行开具证明,又在农行排队取卡,却被告知卡已经销毁的黄先生十分错愕,他实在想不通自己在邮政储蓄银行申请的银行卡,农业银行有权没有任何提示的销毁。既然农行的ATM机默认他行银行卡可以进行取款操作,并收取了相关手续费,大堂经理那句“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是否说得通?再退一步讲,既然取卡有时效限制,为何其卡被吞后立即询问工作人员,却无人告知其时限?如今银行卡已经被销毁,需要重回卡卡行排队进行申请重开,浪费时间不说,耽误了工作时的合同款项支付造成损失怎么算?记者就黄先生的这些质疑,询问了相关银行业内人士及律师。

  银行:“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

  律师:银行有暂时保管被吞卡片的义务

  黄先生被告知银行卡已经被销毁之后,询问农业银行广州环市支行大堂经理理由及后续补救措施,得到的回复是“卡是机器吞的不是我们吞的”、“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该工作人员表示,黄先生的银行卡并不属于农业银行,该行没有保存该卡片的义务。黄先生认为,既然农行ATM取款机标示有银联标志,并默认他行银行卡可以进行取款操作,取款时也收取了相因的手续费用,并拥有吞没其卡片的权利,那么,银行保护被吞卡片的完整和安全应该是最起码应该做到的,否则吞卡机制的意义表现在哪里?
  对此,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姜平律师分析表示,黄先生在农行ATM机上进行取款操作,银行收取了手续费用 ,储户与银行就已经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国银联颁布的《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第三章“吞卡处理”第十三条“ATM所属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农行工作人员“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是完全违背其必须遵守的相关义务的。

  银行:“超过时限就剪掉你的卡”

  律师: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黄先生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却被告知已经被销毁,该行工作人员通知其“已经超过拿卡的三天时效”、“这是我们的规定”。一方面银行消极表示不作为:该卡不是本行发行,与自己无关;另外一方面却又积极的表现出强势:超过时限就对卡进行销毁,“剪卡没商量”。黄先生不禁陷入迷糊:储户和银行本来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为何实际地位却相差如此悬殊?银行的规定千千万万,自己如何得知自己是否“中”了其中某条的忌讳?如果跨行取回卡有时间,为何当初自己卡被吞后立刻询问工作人员时却没有得到时间方面的任何提示?
  对此,姜平律师指出,银行方的很多规定都属于格式条款,银行方若未尽到对该格式条款的提醒和告知义务,该条款即为无效。所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具体到黄先生的案例,银行对拿卡的时效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黄先生卡被吞后立即询问了工作人员取卡操作,被告知需要回开户行开具证明,却没有任何人告知其应该在三天之内完成,否则卡片将会被销毁。最令黄先生无法接受的也是这点:“如果大堂经理当时告诉了我只有三天时间,我根本不会在超过时间后还去开具证明,我直接在邮政储蓄重新办一张不就得了,何苦还要跑到农行来拿回原卡!”

  银行:“卡不是我们吞的是机器吞的”

  律师:银行储户何时实现民事主体的真正平等

  黄先生回忆,当时忘记告诉其“三天取卡时效”和卡被剪掉后表示“卡不是我们吞的而是及其吞的”撇清关系的工作人员是同一人。卡被剪掉后,黄先生质问为何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其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方却拒不承认,并要求其出具证明,证实黄先生确实有过“询问”的动作,黄先生只能无奈。
  三天时效的规定从何而来?该位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我们自己的规定,本行的客户卡被吞保存时间是21天,别行的一律3天。”是否本行客户,待遇差别七倍,黄先生只能再一次表示无奈。“其实我询问工作人员只是想讨要一个说法,为何没人通知我三天不去卡就会被剪,我被‘忽悠’着请假派来跑去开证明拿卡,最后卡被剪掉不说,还被工作人员冷冰冰的搪塞各种理由,所有我想要的也只是一个说法,不然我能要求什么?银行能因为这样就赔偿我一笔钱吗,还是能送我一张农行的卡?”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如今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就是如此:银行对储户有一大推规定和要求,绝大部分是格式条款,但是并无特殊提醒。但是对银行来说,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和赔偿条款。律师表示,银行与储户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双方,却从来没有实现真正主体的平等。在高耸入云的银行机构面前,储户似乎只能充当难以望其项背、更加不可能与之抗衡的蝼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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