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提出,保障条件和标准要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河北省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时在受理申请、初审、复审等方面对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要求制定科学的轮候办法,综合考虑其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建立轮候册。 河北省出台的管理办法还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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