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放行外汇卖出期权
2011-11-14   作者:刘兰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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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即企业可以在银行同时买入和卖出期权。
    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倒挂”持续之际,国内外汇衍生品业务进一步放开。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即企业可以在银行同时买入和卖出期权。
    4月1日,国内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企业可通过期权交易进行汇率避险保值,但为避免企业过度承担交易风险,规定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不过,该业务推出半年多后,首批获得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足10家,交易品种亦有限,国内外汇期权交易仍在较为初级的阶段。
    在此基础上,外管局此次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出了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均属于零成本期权组合业务。《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外汇期权相对于远期结售汇而言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例如,出口企业可选择叙做远期结汇业务来避免外币贬值可能带来的损失,提前锁定成本且无需支付费用,但同时也不得不放弃外币升值可能带来的收益;而叙做期权业务在外币贬值时可选择行权,以约定价格结汇,外币升值时则可放弃行权,以市场价格结汇,但需要提前支付较高的期权费。
    “所谓零成本期权组合,是指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买入期权的期权费支出与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收入相互抵消,使保值的净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从而既能获得保值的灵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他表示。
    他指出,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以将潜在最大损失封顶,即市场主体利用此两类业务对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进行避险保值时,无论汇率向什么方向和多大幅度的变动,均可将结汇或购汇价格锁定在一个预先设置的区间内。
    由于期权交易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买方,卖方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而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客户“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通知》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该负责人称。
    与4月份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一样,外管局强调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必须坚持实需交易原则。“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应开展必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确保符合套期保值原则。”上述负责人表示。
    同时,他指出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从银行买入期权和向银行卖出期权是一个整体合约,避免客户“裸卖”期权。“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防止客户因净收入期权费而过度承担风险。”
    市场准入管理方面,他表示,凡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直接开办对客户期权组合业务,外汇局不设置新的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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