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新规超高收益产品将减少
2011-10-14   作者:记者 蔡颖/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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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梁志强 摄)
    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9日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还对银行下发了通知,强调对短期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的意图在规范市场而非约束市场,火爆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将逐步理性回归,银行今后可能会调整产品收益率,超高收益理财产品将逐渐减少。此外,搭售被“叫停”,利用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的现象也将被遏制。

  新规发布 银行或对理财产品收益率做调整

  根据《办法》,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亦被禁止。
  据了解,目前各银行在售的2个月内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率基本在3%-5%之间,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略高。交通银行一位理财产品经理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新规发布后,银行可能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做进一步调整,在风险小的情况下,收益率自然会下调。”这意味着,超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将逐渐淡出市场。
  事实上,“期限错配是理财产品获取高收益率的主要原因,未来超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数量减少,尽管会限制一部分人的需求,但总体而言对于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保护作用。”普益财富一位理财产品分析师认为。

  强化信息透明度5万元仅可投资低风险产品

  事实上,目前不少投资者除了知晓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计算、收费等信息外,对于其投资方向和比重通常较为模糊。近日,记者获悉,继《办法》公布后,银监会还对银行下发了通知,要求加强1个月以内短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对投资标的的投资区间和品种予以明确,且要告知产品的募集期、起息日和清算期等。
  银监会在《办法》中强调,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如果客户不接受,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同时明确,对于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事实上,银行对理财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套评估方式,但银监会此次的规定中强调了对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也就是说今后银行针对不同的人群对理财产品类型将更细化。”建行一位理财产品分析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银监会要求银行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具体为: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叫停“搭售”监管趋严

  由于贷款额度紧张,今年一些银行要求客户在贷款的同时购买一定额度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或存入一定定期存款的现象尤为突出。
  此次,《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等。
  “搭售对于银行而言是在打自己的小算盘,便于腾挪出更多的放贷资金,但这本身对投资者而言是不合理的。”国金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陈建刚表示,“同时,对于小企业贷款而言,禁止搭售也将在一起定程度上减少它们的成本支出。”
  此外,利用理财产品在销售与计息之间的资金留存计入存款,踩着时点发售产品也是今年十分明显的现象。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关于“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的规定,一旦监管起来必然就堵掉了商业银行踩点发售理财产品冲时点存款的路。
  但不少分析人士也担忧地表示,该《办法》毕竟约束范围有限,对产品的差别化监管势必使资金流向监管宽松的领域,比如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将向其他类代销产品倾斜。对此,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管是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信托类产品、代销的保险基金类产品,监管部门都会有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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