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乱象之下,监管层果断出手整肃。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印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约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乱象
今年以来,银行业理财产品呈爆炸性增长。银监会在今年6月末曾透露,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2万亿元,而2010年末,这一数据为1.7万亿元。
从理财产品数量看,据普益财富统计,今年上半年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在9000款左右,较去年同期翻了一番,而这种势头在最近得到了延续,银率网数据显示,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9月共发行理财产品2149款,环比增长14.7%。
理财产品的热销原因在银行、客户两方面。对于客户而言,在实际负利率的情况下,理财产品逐渐成为投资渠道之一;对于银行而言,存准率的屡创新高,银行体系内流动性紧张,理财产品成为负债业务的突破口。
在理财产品余额和发行数量快速增长的背后,高息揽储、短融长投、欺诈销售等理财产品的“乱象”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一些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风险匹配原则
在此前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诸多乱象中,对客户群不做分类,把一些高风险产品推销给不适合的客户群的现象尤为突出,《办法》中,监管层将风险匹配原则贯穿始终。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事实上,《办法》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另一方面,则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期望以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在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例如,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要求建立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当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会受到影响。
此外,《办法》还就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信息披露、不得进行高息揽储等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