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三载 "绿色保险"叫好不叫座
专家呼吁政策支持形成推力
2011-09-23   作者:记者 陈圣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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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接连发生的两起严重污染事故: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和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敲响环境保护的警钟。尤其是溢油事故,油还持续在漏,调查也一直在进行,却鲜有关于赔偿问题的最终解答。而涉事方之一的康菲公司,据调查最近10年仅在美国,该公司就至少涉及5起环境诉讼或纠纷,偿付近7亿美金,折合超过40亿元人民币;然而此次对中国受害方赔偿问题的处理,康菲公司却一直是“羞羞答答”、“欲语还休”。舆论在谴责肇事企业的同时,也开始反思我国环保监管是否到位,环境责任保险也再次被推至公众面前。

  多地试点 企业投保不容乐观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就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
  2007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环境保护部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 
  不过,三年过去,该保险在各地的试点进程不容乐观。以深圳为例,几年来投保企业寥寥无几,全市仅有8家企业投保,总保额1600万元。
  “我们虽然投了保,但也是因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投了这么些年也没有出过险,这个保险的作用还没感受过。”深圳一家已投保环境责任险的较大型危险品经营企业人士告诉记者。在同业里投保的企业其实真的很少,即使投保,多数也是因为主管部门的要求,而不是自发的。
  在重庆,去年6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代表重庆市环境污染责任险共保体,与重庆川仪显示仪表有限公司、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环境污染责任险第一号保单和第二号保单,并与4家企业签订了投保意向协议。
  湖北算是试点推行较为理想的地区之一,2010年人保财险在武汉承保了9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湖北已经有35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障金额过亿。

  叫好不叫座 多数险企谨慎观望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突发事件高峰期,环境风险不容忽视。数据显示,仅2010年就发生了156起突发环境事件。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
  然而,作为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环责险,因投保率极低、污染评估认定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在国内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
  对此,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资深专家柴轶波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从立法角度出发,国内目前对由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公众受害责任赔偿,法律有规定,但是怎么赔,赔多少,则规定的不是很清楚,这就造成很多企业存在有侥幸心理,结果是,当环境责任问题出现时,赔偿问题需要有政府的大量介入才能迫使肇事企业为公众责任权益买单;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保险企业而言,绝大多数企业不去购买环境责任险,而少数高危行业出于风险转移的想法,向保险机构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时,保险企业担心出单后“中招”,没有“大数法则”庇护的保险产品是没有前途的保险产品。
  “推广确实很难。”一家中资财险公司负责人坦言,在排污、环境保护措施上管控较严的企业认为自己企业措施得当,不会有风险而不愿多花钱购买环责险。而对于环境保护措施不够得力的企业来说,“即使它们很想买环责险,但我们也不敢接这种单子,因为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往往上亿元,承保必须审慎。”
  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这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而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
  正因为种种原因的束缚,导致迄今虽然全国范围试点该险种已三年有余,部分保险公司在各自条款完善、贴近国内企业客户的需求以及制定更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等方面也做了较多尝试和努力;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较多保险公司仍保持谨慎观望态度。

  制度缺失 高危企业应强制投保

  对此,专家呼吁,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在我国推动环境污染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方说了算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风险太大,若保险公司把费率定的高,企业不愿购买,定低了,又赔钱。很多企业是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环保部分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也比较薄弱,即使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有政府来兜底,企业怎么还会花钱去买保险。”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业内专家建议,我国可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其实,如果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很多采用了强制投保或者担保等形式。比如,美国政府部门要求相关的高风险企业提交经济偿付能力证明,一旦发生污染,将对企业处以重罚。巴西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德国和印度都通过专门的立法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业内人士也表示,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管理和推行的强制性;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确立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实现损害的量化计算;有效利用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等等措施。苏黎世保险责任险部张霞认为,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与环境损害责任评估机制,难以估损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重大污染之后该如何赔偿无法可依以及利益相关的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地方保护”,也将导致很多普通的环境事故受害者无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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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运行情况

  美国:

  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

  德国:

  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

  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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