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中国股市刮起一阵维权旋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民事赔偿都实现零的突破,开始有了回响。但是面对浩如烟海、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及门槛高、专业性强的诉讼知识,股民往往有心无力,对索赔之路望而却步。今天,《投资快报》记者带您从投资者角度,深入了解维权常识,吹响挽回损失的响亮集结号。
内幕交易索赔新进展:更多起诉无可避免
2011年9月6日,身陷囹圄的国美前主席黄光裕被推上民事赔偿的被告席,股民李岩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举起反抗内幕交易的大旗向其索赔数十万损失。这样的行为极大鼓舞了股民士气,一度被认为证券民事赔偿的“春风”悄然来袭。
然而正当舆论关注此案何时再开庭时,十天后的9月16日,该案出现波折:李岩忽然撤诉,其代理律师张远忠对此予以了确认,表示撤诉“是为了诉讼最终胜利的需要”,未透露更多的详情。这样的动作,像一阵寒风,让关注者的期待小小落空。
前日,案件终于又有了新的进展——张远忠于当日下午将第二批股民索赔起诉材料送达法院,开始了第二轮诉讼。据悉,此次共有4名股民提起索赔,索赔金额高达700余万元,其中就包含此前撤诉的李岩,他的索赔金额达89万余元。
《投资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张远忠律师,其表示目前已经有上百位股民向其表达向黄光裕索赔的意向,接到正式委托的数量也显著增加。鉴于工作量大等原因,并没有一次性将所有投资者的诉状递交法院,但是随着案情继续向前推进,更多的起诉无可避免。
股民因内幕交易遭遇损失后如何维权?
2005年修订《证券法》之前,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2005年我国修订了《证券法》,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这就为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奠定了基础。
投资者行使内幕交易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该知道这些法律依据:《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74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做了界定,第75条列举了内幕信息,第76条描述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类型,并且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不要错过您宝贵的诉讼时效: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提起应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前置程序。相应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者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当然,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法主张权利来中断诉讼时效。
最后,您该向谁索赔:在此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为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以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为起点,以内幕交易结束为终点,即有权要求赔偿的原告为内幕交易的对应方。在内幕信息披露之前买入证券后又卖出的投资者,即使是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对应方,也无权利要求赔偿。因为他们的证券交易并没有受到内幕信息的影响,非适格原告,包括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被告则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具体到黄光裕案,如果您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都可以作为原告向黄光裕索赔:
条件一: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条件二:2007年8月13日到9月28日期间与黄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资者;
条件三:2008年5月8日到2008年11月8日买入中关村股票,2008年11月8日以后还持有或已经卖出但有损失的投资者。
虚假陈述维权关键:切勿错过诉讼时效
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法规最全、判例最多,获赔成功率高。股民维权时应注意:
关联条件: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诉讼时效: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一旦超过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股民的诉求。因此,弄清楚这点尤为重要。
按照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起算时间分别为: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目前尚在诉讼有效期内的虚假陈述赔偿案有近40家公司(详见附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要错过维权的机会。
如何计算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附: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
虚假陈述案名(股票代码) 一审管辖法院 诉讼时效截止日(最后起诉日)
荣华实业〔600311〕 兰州中院 2011.9.26
*ST创智(000787) 深圳中院 2011.10.26
金荔1(三板400056) 长沙中院 2011.11.14
工大首创(600857) 宁波中院 2011.11.26
深康佳A、B(000016,200016) 深圳中院 2011.11.26
ST贤成(600381) 广州中院 2011.12.22
夏新电子(600057) 厦门中院 2012.2.9
*ST丹化(000498) 沈阳中院 2012.2.9
*ST天一(000908) 长沙中院 2012.3.4
S*ST聚友(000693) 成都中院 2012.3.17
*ST威达〔000603〕 重庆中院 2012.3.23
四维控股(600145) 重庆中院 2012.4.16
南京中北〔000421〕 南京中院 2012.4.8
上海科技〔600608〕 上海中院 2012.4.23
中弘地产(000979) 合肥中院 2012.4.30
ST东盛(600771) 西安中院 2012.5.8
香江控股(600162) 深圳中院 2012.11.11
大湖股份(600257) 长沙中院 2012.5.28
两面针(600249) 南宁中院 2012.7.17
*ST远东(000681) 南京中院 2012.9.7
华联控股(000036) 深圳中院 2012.9.18
永泰能源(原鲁润股份,600157) 太原中院 2012.11.11
南京医药(600713) 南京中院 2012.11.11
时代出版(600551) 合肥中院 2012.11.11
广百股份(002187) 广州中院 2012.11.11
天威视讯(002238) 深圳中院 2012.11.11
诺普信(002215) 深圳中院 2012.11.11
华天科技(002185) 兰州中院 2012.11.11
南山铝业(600219) 青岛中院 2012.11.18
ST金顶(原四川金顶)(600678) 成都中院 2012.12.3
湖南投资(000548) 长沙中院 2012.12.3
罗牛山(000735) 海口中院 2012.12.4
神火股份(000933) 郑州中院 2012.12.8
粤高速A、B(000429、200429) 广州中院 2012.12.10
新嘉联(002188) 杭州中院 2013.1.6
*ST建通(600149) 石家庄中院 2013.1.12
ST天润(002113) 长沙中院 2013.2.1
ST东碳(600691) 成都中院 20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