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期理财产品仅3个月就提前到期,实际收益缩水一半,客户对银行单方面终止理财合同表示不满。对于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银行解释,融资企业提前还款,所以信托产品提前终止,且产品合同中已说明“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因此属于正常现象。
半年期理财产品仅3个月就提前到期,实际收益缩水一半,客户对银行单方面终止理财合同表示不满。记者调查发现,多数理财产品仅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投资者只能被动接受。
家住杨汊湖的何先生3个多月前投资20万元,购买了一款半年期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6%。前两天,银行理财经理打来电话告诉他,该产品已提前终止,且实现预期收益,投资本金及收益很快会打到他的账户上。昨天,何查询理财账户,发现连本带息共20.28万元,实际收益为2800元。
“如果按产品原设定的投资期半年计算,我的收益应该有5600元。”何先生说,因产品提前3个月到期,自己的实际投资收益缩水一半。而且当时正是因为20万资金有半年闲置期,所以选择的这款产品,如今意外提前到期,又得为资金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完全打乱了自己的投资规划。
对于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银行解释,融资企业提前还款,所以信托产品提前终止,且产品合同中已说明“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因此属于正常现象。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提前终止的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少见。王女士上月初曾在东亚银行购买一款挂钩原油、黄金、白银三类商品的结构型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期最长3.5年,仅1个月后,该产品即提前终止,王女士获得了11.55%的年化收益率。东亚银行武汉分行理财经理吴婷婷说,该行目前发售的几款挂钩类产品均无固定投资期,挂钩标的物只要在观察期内触发(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幅度),即提前终止。对投资者来说,同类产品连续性很好,一款产品到期后可马上选择另一款产品续上,所以对实际收益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有银行理财人士称,通常情况下,提前终止的主要是信托类产品和挂钩类产品,前者是由于企业提前还款而终止,后者则是因为挂钩标的物触发后到期。当然,也有一些银行月末、季末为吸引资金贴本发售的高收益产品,通过缩短投资期减少损失,但毕竟是少数。
理财产品是否提前终止,决定权大多掌握在银行手中,投资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记者在几款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合同上看到,均写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说明,但投资者却无权提前赎回。市民宋先生就表示,自己曾因急需用钱找银行提前赎回产品,遭拒。“这明明就是霸王条款,凭什么银行能提前终止,我就不能提前赎回?”宋先生很是不满。
对此,一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解释,银行此举主要是对客户的资金运作负责。“如果一款产品收益已经最大化,提前终止锁定收益也是对投资者负责的一种行为。”她同时建议,若在降息通道下,投资者最好选择银行无权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锁定高收益;若是加息通道下,产品提前终止,客户转而购买收益更高的产品,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