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消息称,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同时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举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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