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分户登记的意见》,明确了办理房屋分户登记的条件,并对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和未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办理分户登记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平房、筒子楼等非成套房屋,以房屋的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办理分户的,必须符合房屋基本单元的规定,即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对于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分户。据悉,石家庄市本次出台的意见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房屋分户登记的管理,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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