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和保监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广西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要求环境污染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污染防范水平;保险公司畅通理赔渠道,建立与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充分利用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使企业自觉维护环境安全;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
由于涉及企业面广,此次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将分期分批进行,首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较为容易的行业和企业投保,随后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力争在两年内实现保险服务全面覆盖。
其中,涉重金属企业、涉铅蓄电池行业和再生铅行业必须在2011年9月底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市环保局及时对辖区内属于试点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进行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列为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对象,必须在2012年6月底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根据《意见》政策,政府或将对参保企业提供保险补贴,以调动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政府或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