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配偶“加名”不收税
2011-08-24   作者:刘宇鑫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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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日前出台实施,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婚前购房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对于已婚有房者心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据媒体报道,青岛要求对夫妻双方中打算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一方收取契税。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了解到,本市对于房产证更名的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对于已婚且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市民来说,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只需在房产交易大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更名即可,办理过程中并不需要额外缴纳交易税费,只需要交几十元的工本费。而对于还在还贷过程中的房产来说,贷款还清前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一周后,某房产中介公司回龙观区域门店便成交了一单联名购房交易。一对小两口贷款在回龙观云趣园购买一套95平方米、总价173万元二手房作为婚房。由女方家付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原打算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只写女方个人名字,但是在交易过程中,新司法解释出台,为避免日后出现的纠纷,小两口最后还是决定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共同署名。
  业内人士提醒,对于上述婚前购房的市民来说,联名购房要求双方均有购房资格,在办理贷款等过程中,需要双方各提供相关资料。若其中一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则可以采取“先结婚,后买房”的办法,即在婚后以家庭为单位买房,双方均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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