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将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山西省6.6万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能“老有所养”。 该《意见》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山西城镇户籍人员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人自愿原则、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养老保险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山西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山西通过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解决了企业改制过程中13万人中断缴费的问题;通过将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惠及20多万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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