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理财业务存在三大潜在风险
2011-08-04   作者:姜涛  来源: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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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理财业务在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在当前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逐步丰富的同时,外汇理财业务正暴露出市场、操作和流动性三种潜在风险。要实现商业银行外汇理财业务稳步发展,必须逐步进行规范和统一监管,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系统风险教育。

  汇率不确定性增大激活外汇理财产品

  外汇理财业务是我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的先行者,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国内外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
  继2004年6次加息后,2005年美联储又连续8次加息将联邦基金利率从2.25%提升到4.25%,2006年初又调至4.5%,目前保持在5.25%的水平。与此同时,我国央行的外币存款利率也连续多次上调。
  由于国内外存款利率存在较大差额,国内银行汇率产品存在较大盈利空间,外币理财产品平均收益水平是外币储蓄存款利率的1.5倍至2倍。同时,人民币汇率由盯住美元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汇率变化的不确定性加大,激活了短期外汇市场。如招商银行等推出了欧元理财产品,中行还推出了欧元与美元汇率挂钩“结婚蛋糕”结构型产品。
  在美元利率大幅上扬、内地美元以及港币存款的收益大幅上升因素的影响之下,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2006年以来,凭借股市、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推出一款让客户随时拥有终止和追加投资权的“日日金1号”,收益率与一个月期的美国国债挂钩,收益率为3.271%,是活期储蓄的3倍。兴业银行推出欧利丰、汇利灵等半年和一年期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高达2.2%、4.25%和4.5%。

    外汇理财业务存在三大潜在风险

  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还存在较大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外币衍生产品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此外,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商业银行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此外,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防范外汇理财业务风险的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紧做好外汇理财业务的产品创新、风险监控工作。
  首先是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原则开展理财业务,规范产品研发程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开发设计环节,应制定新产品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考虑业务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在投资顾问环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投资操作环节,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按照客户的指示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在后续服务环节,要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在风险控制上,要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其次是实施统一监管,防范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开办了名目各异的理财业务,其实质都是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差异只是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功能,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不同监管主体分别出台不同监管标准和措施,标准不一、缺乏协调,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给理财市场带来一些混乱。
  鉴于委托理财业务中的信托关系属性,为提高监管效率,切实支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防范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当前应该按照信托关系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实行功能性监管。协调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打破理财业务资金运用分业经营的限制,使资金在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第三,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系统风险教育。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法律契约。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机构及其各监管部门,在业务实践和监管工作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为投资提供顾问服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约定的方式承担,金融机构收取的只是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佣金,并不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除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投资风险与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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