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规:租客将免租房佣金
2011-07-14   作者:徐健 柳九邦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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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之后,在上海出租房屋,房东可能将会面临更高的成本。
  昨日,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称“上海市房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主要内容,在登记备案、出租条件,业主、中介及物业公司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由于《办法》刚刚颁布,目前不少业内人士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依旧存疑惑。不少业内人士对其中的条款解读产生了分歧——《办法》规定: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上海德佑地产市场部经理蒋旭以及汉宇地产市场研究部均认为,从字面意思来理解,上述条款的解释为“明确不能向承租方收取佣金”,只能向房东单向收佣;而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总监尹新民和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则认为,上述条款应该理解为:中介经纪人若欲租自己代理的房屋,不能向房东收取佣金。
  此外,新版《办法》规定无论是作为房屋租赁中间人的中介机构还是房东本身,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办理或者代办义务的,可能将会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庞元就市民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理解为政府为了收税和反映不够便民的问题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有规定,且相关税收并非新设,按规定纳税也是公民的义务。对登记不够便民的问题,《办法》规定,房东“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新版《办法》还规定,对于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指出,上述罚款金额主要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个人身上,则将做出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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