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风险测评标准亟待统一
银监会“出招”意在“防忽悠”
2011-07-08   作者:记者 张莫/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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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再次出手整顿“乱象”频出的银行理财市场。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办法》再次强调了“卖者有责”“详尽披露”和“风险匹配”等重要原则。
  针对目前理财产品的产品评级和客户风险测评仍无统一标准的现状,专家建议,应由监管层或行业协会出台相关标准为宜。

  理财产品队伍壮大 乱象频出

  伴随人们财富的增长,国内银行理财市场迅速扩容。据中国银监会的权威数据,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为1.9万亿元,第二季度末增长到约2万亿元。而根据普益财富的统计数据,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不包括对公产品)发行数量为8497款。
  实际上,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
  普益财富研究员方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该《办法》的出台原因在于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壮大,产品销售环节出现了诸如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夸大收益等问题,同时产品发行、运作及到期信息的披露还存在不完整、不及时的现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欲还高预期收益率本来面目

  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主要为产品是否保本,收益能否实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区分产品的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保本保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而不应出现“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证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除此之外,对于产品的投资方向也应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增加投资者的判断依据。
  对此,《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具体到某一投资品种,为了保护银行商业秘密,并避免对市场产生不适当的影响,不再做披露。但若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则银行负有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在目前紧缩的宏观环境下,资金面非常紧张,为满足存款规模、缓解存贷比监管压力,很多商业银行大规模发行预期收益率较高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分析认为,银行之所以拼命抬高收益率主要是为了博得更多投资者青睐,月末或季末吸引更多资金沉淀银行。该类产品的特点是发行时间集中于月末、季末,且认购门槛高。
  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王增武此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期收益率比较高的产品,有些是属于普通类的产品,有些是挂钩某些标的的结构性产品。对于结构性产品而言,要想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挂钩标的需达到设定的条件,否则最低收益可能接近零,甚至为负。王增武强调,一般而言,这些结构性产品要在非常乐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率,而发生这些情况的概率实际上是非常小的。
  值得注意是,对此,《办法》中特别强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测评尚需细化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例如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我们可以看到,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会受到影响。例如,随着客户财务状况和实力不断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客户年龄变化,其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及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再评级,就可能会导致误导销售。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状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与此对应的是,《办法》也规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办法》规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自主研发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尽管银监会在《办法》中再次强调了“风险匹配”的重要原则。但,“直到目前,各商业银行还没有统一的测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测评的流程及相关内容。”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说。
  王增武表示,目前各银行风险评估环节中可能存在评估试题涵盖方面不健全、遗漏或者疏忽的情况,这样一来,就不可能达到充分了解投资者的目的。
  方瑞认为,对于测评标准,由监管层或行业协会出台相关标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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