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热卖:全民"理财"存隐忧
2011-07-06   作者:闫瑾 孟凡霞 周科竞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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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则乱,少则明”,上半年理财产品发行势头几近疯狂,理财产品的乱象也开始凸显、蔓延。 今年上半年,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为8497款,发行规模已经超过8.51万亿元,远远高于去年全年7.05万亿元的发行规模。银监会似乎“嗅”到了这些乱象的痕迹,于近日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防止误导销售等乱象发生。

  理财产品“陷阱”重重

  客户选择理财产品,为的是保值增值,获取更大利润,因此,高收益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吸引客户眼球的杀手锏。就是为了抓住客户,一些银行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强调、夸大收益,淡化风险。有的银行在宣传单上将预期收益写得很大很醒目,而对于风险揭示却用很小的字体写出或者放在材料背面。
    记者走访多家银行发现,不少客户经理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时,都会口头保证收益,使其误以为预期收益就是最后的实际收益,例如某国有大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曾注明,该行此前发行的同类理财产品均达到预期收益,容易令客户对收益产生心理预期。“在购买产品时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强调这类产品一般情况下收益都不错,而且肯定不会赔本,对于最坏的情况并没有做任何说明。”曾购买过该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汪女士表示。在介绍产品时避重就轻,突出最大收益率已成为不少银行销售人员推销理财产品的手段。而“招银进宝、本无忧、安心得利”等这些明显带有诱导性质的广告,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诱惑式营销。
  然而销售人员的口头保证、产品说明书中诱人的收益率有时只是“镜花水月”罢了。今年6月3日东亚银行到期的一款结构型产品,其预期收益率高达16%,而实际收益率仅为8.5%。花旗银行一款名为“1年期人民币结构型投资账户挂钩一篮子消费类股票每日累计收益”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最高年化预期收益率为8%,然而产品到期收益率为0.0325%。
  另外,记者还注意到,部分银行不披露或选择性披露信息、产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产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已成为当前理财市场又一重要问题。甚至连专业的理财产品研究中心都很难获得产品运作情况、资金流向及到期实际收益率,更别说是普通的投资者了。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7732款产品到期,平均到期收益率为3.33%。其中1099款产品并未披露实际到期收益率,占比达到14%。据普益财富分析师方瑞分析,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没有硬性的规定,所以各家银行披露情况也是参差不齐。银行不披露产品的到期收益率有两种可能,一是这部分理财产品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甚至零收益、负收益,另一种可能是部分银行并不想在公开渠道公布产品的收益率情况。同时,相关专家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赔偿损失条款、义务条款、承担风险条款等需要明确规范。
  对于商业银行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多数投资者并不认可。“银行应该重视对产品信息的披露,只有客户能及时了解产品运行情况,才能为后续的投资规划做准备,做到心中有数。”市民刘先生对记者说道。
  不仅如此,当下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一些投资者不易察觉的陷阱。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六项违规操作,如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投向政府融资、绕过信托做信托受益权产品、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票据资产理财产品。这些违规操作已成为绕过监管的吸存手段,严重影响存贷比指标的考核。
  有专家表示,在这些手段中,有些是银行的违规操作,对投资者影响不大,如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等。但还有些违规操作已经影响到了理财产品本身的投资安全,如投向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信托等。在当下的宏观调控背景下,一旦出现坏账,将由投资者买单。

  理财乱象能否遏制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的点名批评为银行敲响了警钟,紧接着针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乱象,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销售人员资质、宣传材料、销售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时也指出,“由于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
  随后,记者在查阅《办法》时注意到,银监会此次的规定更为细化,也更加具有针对性,重点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等等;二是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等;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其实,纵观银监会发布的《办法》,任何一个环节的管控都离不开“风险”二字。首先是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众所周知,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可以说是最直观也是了解相关产品时最先看到的东西,而大部分银行都简化了这一流程。记者在多家银行走访时注意到,仅有少数银行能提供每款产品详细的说明书,多数银行仅把热销的产品制成凸显收益、期限、门槛的表格,张贴在显眼的位置。很多客户提出,甚至不知道要购买产品的名称是什么,即使有也是复杂的字母、数字组合。“向客户披露这些信息是银行的义务,客户享有知情权,但是不少客户并不了解,所以就会盲目购买。”亚洲开发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庄健指出。
  为了缓解这一乱象,《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列出了不得登载的六项办法,包括不得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惟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上述表述在日常产品销售文件中并不少见。
  其次,就是销售中的风险管理及客户的风险评估。从以往本报接到的客户投诉来看,由于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销售人员篡改风险评估报告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多有发生。银监会最新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为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自主研发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等等。
  同时,要“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银行有必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一般银行分为五个风险等级,客户只可购买同样风险等级或以下的产品。比如客户风险等级为3颗星,该客户只能购买3颗星及以下风险等级的产品。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会随时发生变化,《办法》中特别指出,即使是老客户,银行也必须每期或每个阶段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而现在,银行由于揽储的需求不断以高门槛示人,将普通客户拒之于门外,《办法》中也将一贯模糊的私人银行客户做了判定,即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为了更进一步地防止误导销售,《办法》第七章专门从销售人员方面做了规范,包括销售资质、职业道德、注意事项等等。“不少误导销售情况都是因为销售人员不规范的销售,一方面是对产品信息的不了解;另一方面是销售人员为了扩大业绩、完成任务,所以规避产品风险夸大收益。”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向记者表示。
  如此细化的规范究竟能否有效地抑制理财乱象?庄健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比较细化,对管理理财乱象有很大帮助。但是如何把这些规范落实到每家银行、每个支行存在很大的难度,重点要看监管层的决心,如果持续严格管控,乱象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理财产品应理性看待

  理财产品深受投资者喜爱,其低风险高收益的形象给人一种踏实的感觉,虽然目前内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并未表现出过高的风险,最不济也就是利息为零,并没有出现雷曼兄弟公司理财产品全部亏光的案例,但理财产品的风险并非没有,只是目前投资者还没见过而已。
  理财产品分为两类,一是挂钩各种产品价格的,例如挂钩黄金价格、美元指数甚至是红酒价格等,这类理财产品风险相对较大。其理财原理是银行经过研究,发现了一个投资机会,故邀请自己的客户一起集资进行投资,大家共担风险,如果盈利,给客户一定比例的收益,剩余部分归银行所有。
  风险与收益共存为基本常识,但是预期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其风险也越大,投资者事实上越吃亏。假如有一款挂钩看涨美元兑日元汇率的理财产品,银行给出预期收益为8%,如果美元兑日元真的大幅上涨,那么投资者也就是得到8%的收益,但如果涨幅不足8%,银行可以少给投资者收益,但假如美元兑日元大跌,该产品出现重大亏损,那么全部亏损都要由投资者承担。在这个游戏中,银行处于常胜不败的角色,而投资者用期货级的风险仅能赚取债券级的收益,极其不划算。难怪有资深人士这样表示:“如果投资者购买预期收益过高的理财产品,还不如自己拿钱直接进行投资,例如汇率、商品期货价格等方向,理财产品说明上会有所标明,投资者自行购买,在承担相同风险的情况下,预期收益可以更高。”
  当然,时下最流行的还要数短期理财产品。记者调查发现,这类理财产品几乎不公布投资方向,投资者也不去关心。在投资者眼中,这类理财产品就是储蓄,一种利息较正常水平偏高的储蓄。按道理说,这样的理财产品应该没有什么风险,事实上也从没有这类风险发生的案例。但是投资者应该明白,这类理财产品并不完全规范,其中存在着高息揽存的特征,故它们往往只出现在每季度末的前几天。投资者为了这一次的激情,却要忍受着更长时间的寂寞,据本报记者测算,如果投资者为了这个高息理财产品而储备资金,那么长期收益并不一定乐观。
  不妨认为每90天为一个周期,投资者其中有41天可以持有年化利率6.5%的理财产品,5天处于回购期没有利息,剩余44天中有40天可以投资如灵通快线这样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按4%计算,还需要4天时间用于赎回,没有利息。那么综合下来,这90天中,投资者每投入10万元,可以获得(41×6.5/100/360×100000+40×4/100/360×100000)=1184.72元,折合年化收益率为4.7%,并没有投资者预期的6.5%那样高。
  也就是说,投资者在看待理财产品时,首先应该明白理财产品的风险级别,一般有绝对没有风险、风险较小、风险较高三种。从目前的情况看,银行没说明投资方向的理财产品一般没有风险;说投资方向为债券市场或者银行间市场的为风险较小型;如果投资方向为股票、期货、外汇、艺术品、红酒等,则为风险较高的类型。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购买。

  银监会针对理财产品历次规范

  2005年11月1日 正式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8年4月11日 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15日 银监会通报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问题
  2009年7月 8日 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8月12日 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做进一步规范
  2011年1月20日 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2011年6月29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焦剑/制表

  记者手记

  全民“理财”亦存隐忧

  周科竞

  理财产品,一个出现时间并不很长但却能迅速家喻户晓的新事物,以其较高的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而闻名。但是经过本报记者的深入调查,却发现理财产品并非像投资者想象的那样安全,目前零收益、负收益偶有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理财产品的风险不会扩大。
  2007年以前的基金同样饱受投资者青睐,那时候老百姓普遍认为,基金几乎没有风险,即使短期下跌,不久之后也能回本获利。这一金科玉律在牛市屡试不爽,但进入熊市之后,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巨大损失同样触目惊心,资本市场是一个用钱生钱的市场,如果想获得超过储蓄利息的收入,那么就必须承担比储蓄更高的风险,现在全民“理财”也有隐忧:理财,财也不一定理你。
  很多时候,老百姓都对理财产品不可提前变现这一条款置之不理,认为自己不可能去提前支取,而一旦遇到需要用钱的地方却只能抓瞎。虽然很多人无法预见到未来用钱的地方,但可能的现金需求却比比皆是。例如人们熟知的住院看病、子女结婚,或者是突然获得了保障房购买资格、特价的欧洲旅游机会、亲朋好友的意外借款等,如果手头资产不可变现,都将会产生重大遗憾,所以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其实非常重要。就我个人角度而言,为了区区一两个点的年化利息而放弃了现金的流动性,非常不划算,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也只能占到自身投资的一小部分,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产用来投资理财产品,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但这并不是说理财产品一点也不能参与,对于普通的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产品的时候如果能够做到不盲从,还是可以进行投资的。中国人都有从众心理,看哪个好、哪个抢手就买哪个,自己却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缺乏了解,不知道其中的风险所在,选择理财产品的理由就是别人都买或者是客户经理推荐,这样操作十分危险,股票、基金所留下的大量套牢投资者,几乎都属于盲从,看到别人赚钱了才去跟风,只能成为最后的套牢者。理财产品也一样,里面既有黄金屋,也有无情枷锁,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应该在自己深入研究之后再做出判断。
  同时,银行以理财产品来争夺客户资金,表面上看获得了小胜,但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一旦投资出现重大亏损,银行损失的将不仅仅是客户的资金,同时自身信誉也会受到影响。虽然银行可以用种种条款解释自己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在投资者心中,银行的美誉度将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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