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为理财产品销售订立三铁律
2011-06-30   作者:贾壮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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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是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1.9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2%。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投资工具,仅15家主要银行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就为投资者创造了560亿元的财产性收入。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
  为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关于“风险匹配”原则,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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