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开征个人房屋出租税
2011-06-17   作者:苏晓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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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日前颁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今年6月开始,要求个人出租房屋主动申报并纳税。对抗拒征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责。有分析认为,此举对长沙房地产市场构成一定压力。
  按照长沙市最新颁布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即房东)。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所处区域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按照长沙公布的标准,长沙个人房屋出租税计税方式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月租金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4%和6%;1000元以上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6%和12%。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证的当天。一般情况下,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长沙市要求,市民新出租房屋,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全国各大城市,个人房屋特别是住宅出租征税一直是难点和盲点。长沙市为将个人房屋出租税征缴到位,制定了罚则。规定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预期,进入6月份以来,长沙楼市无论在价格还是成交量方面都有回调的苗头,购房者观望气氛日渐抬头。开征个人房屋出租税,无疑加大持房者的成本,对长沙楼市增加了“看空”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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