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信息保护不严密,很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就有了不良贷款记录。山西太原市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贷款,近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消除原告孔某的银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据了解,2010年10月12日,从未在任何银行进行过贷款的孔某,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征信时发现,某银行处有其购车贷款记录。由于在该银行的贷款尚未结清,被告知在其个人的银行信用上登记了不良贷款记录,因此对其个人信用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银行消除其的不良贷款记录。
在庭审中,根据被告银行提供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申请审批表》显示,原告孔某于2003年2月16日向被告申请借款245000元,用于向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6L1.8T轿车一辆,借款期限为24个月。在该份申请审批表上借款人签字一栏为“孔某”,并按有手印。
次日,被告银行在该份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之后,被告某行在一份借款人为原告孔某的《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上签章,并出借贷款。该份贷款手续中附有原告孔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庭审中,被告某行称当时该笔个人汽车消费借款手续由当时的售车单位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审查。2008年7月,该单位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写明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17日所做的个人汽车贷款是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的姓名做的虚假贷款,该贷款与原告无关。
经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消除原告孔某的银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