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
(八)》中的禁止令作出解释。5月4日上午10时,朝阳法院对被告人郝志朋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发出北京地区首个“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禁止四个月内透支使用信用卡。
宣告禁止令时,主审法官贾丽英向被告人释明禁止令的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确保禁止令准确适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北京信用卡诈骗案呈上升趋势
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不少人都享受到了刷卡消费方便和各银行推出的各种信用卡优惠活动。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理财习惯,控制不住消费欲望,过度透支信用卡很容易陷入“刷卡轻松还钱愁”的窘境。如果透支数额超过1万,经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朝阳法院臧德胜法官介绍,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北京地区信用卡诈骗案呈上升趋势,尤其以朝阳区、海淀区比较突出。据记者调查,朝阳法院几乎每周都会审理信用卡诈骗方面案件。这与银行加大信用卡诈骗打击力度有关,但信用卡诈骗呈增多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各大商业银行发卡量巨大,且较难甄别申请人资信,很多没有稳定工作的人也成功申请到信用卡,这样势必增加了回收账款的风险。
臧德胜法官统计,信用卡恶意透支呈多种类型,如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等,其中以频繁透支致使债务越积越多和同时透支几张信用卡,以卡养卡以致透支额度过大,最终无力偿还的情况居多。
当持卡人平时消费没有想过日后偿还的情况,当出现难以偿还债务的局面后,对银行催收抱无所谓的态度,或赖账不还,或采取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债务,银行一旦诉诸法律,通过执法机关,持卡人将不仅要归还本息及滞纳金,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朝阳区法院的审判案中曾有这样的一个案例:刘某自2006年以来,先后申请了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信用卡,采取多张信用卡循环使用方式透支,比如用广发信用卡透支或取现消费,再用民生信用卡偿还广发信用卡,用如此方式,利用6张信用卡互相还款,最后因资金链断裂,累计透支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刘某后来被抓捕归案。
透支数额不大量罚不轻
“恶意透支在刑法上是信用卡诈骗。”臧德胜法官向记者介绍道。透支1万元本金即属“恶意透支”,但根据朝阳法院对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统计,犯罪数额在1万至2.5万的占全部案件的70%强,数额在5万以上的极少。虽然透支数额不大,但量罚不轻。
在5月4日审理的郝志朋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份,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持该卡在朝阳区等地区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抓获归案。所欠透支款现已归还,并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董某申请民生信用卡后,于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套现1.4万余元,后无力偿还欠款被抓,除缴纳本息及滞纳金外,被判拘役4个月,罚金2万元。
罗某在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之后,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间,透支2.1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判处除归还本息及滞纳金外,拘役六个月,罚金2万元。
还有一人因循环透支几家银行信用卡,整体数额超过10万,经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后被抓获,获刑五年。
股份制银行涉案比例较高
据臧德胜法官介绍,从2009年12月15日两高出台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解释后,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中涉案银行范围较广,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十几家银行,但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较多。这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信用卡申请人审查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有关,致使信用风险较高的申请人成功申请到信用卡。当然,这也不排除因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恶意透支的现象较为重视,报案及时,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较多。
臧德胜法官曾于去年11月30号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银行完善资信审核制度,加强对发卡环节的监督。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也分别复函,表示将切实纠正营销人员违规销售行为的偏差活动,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