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打理股东和自有资金,还可以帮助其他客户理财,大大放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运用资金范畴。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调整后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按照原有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帮助打理股东或者自有资金,而新的调整则放宽了范围。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二)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三)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不过,保监会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增加了约束性条件,要求在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时,主要发起人保险集团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此前,保监会于2004年6月1日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发起设立股东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调整后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市场人士分析,保监会在发起人经营保险业务年限上条件宽松了些,但增加了偿付能力指标,同时,也提高了总资产指标。因此,总的来看,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更加严格了。
严格的原则也反映在第十条上。原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现在明确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提高了设立门槛。
更值得关注的是,有关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从以前繁琐的条款简化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有关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强监管防风险环境下,随着设立门槛的提高,资金运用范围远超越保险领域。与其他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管理资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