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障房建设“有米有灶”
2011-04-15   作者:记者 王民/石家庄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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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中央向河北省下达38万套保障房建设任务,是去年建设量的一倍多。对于这项任务,河北省政府表示,争取年内开工45万套以上,竣工25万套以上。河北省政府目前已将各类保障房建设任务细分到各设区市,并与各市签订目标责任书。

  河北38万套保障房任务力争超额完成

  为破解资金、土地瓶颈,使保障房建设“有米有灶”,河北省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资金方面,提高省级资金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补助额度,对各地以奖代补;提高资金筹集规定渠道标准,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省、市成立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据了解,今年河北省将投入604亿元用于保障房建设,其中各级政府筹集224亿元,通过市场机制筹集380亿元。
  土地方面,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每年预留部分新增土地指标,随建设任务计划一同下达,直接“点供”至项目;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地方,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今年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这个省共安排7000亩用于保障房建设。
  3月22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各地集中开工,标志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入加速推进阶段。截至3月底,这个省已确定保障房项目676个、房屋30.9万套,已开工65670套(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和土地方面,河北省各地政府已投入或准备投入资金61.39亿元,达到政府计划投资的51.2%;落实土地11937亩,完成任务需求的59.7%。
  河北省要求各地必须在4月15日前完成项目土地手续审批,确保8月底所有项目能够全部开工;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要做到“面积不大配套全,占地不多环境好,造价不高质量硬,租金不贵服务优”。
  在各类保障房中,河北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强制配建制度。自今年3月1日起,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按总建筑面积10%以上配建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各5%;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坚持小户型、多套数、广保障,新建公租房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不超过60平方米。
  4月11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北京万科将在河北建设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同时与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六市就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进行合作。在与河北合作建设保障房项目过程中,北京万科将融入绿色、低碳、生态、环保以及住宅产业化理念、经验和技术。双方此次合作,不仅为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了舞台,而且拓宽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

  对保障房用地、资金、配建均有明确要求

  作为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今年将新建廉租住房52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7500套。石家庄市政府表示,在确保省政府下达任务超额完成的前提下,力争全省领先、全国前列。
  一方面,石家庄市严格落实供地任务。今年,市内五区、高新区管委会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各提供80亩实用地,作为全市保障房建设用地。此后,每年各提供80亩实用地,五年累计提供建设用地2400亩。“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房建设需用地将达到3800亩。
  另一方面,从今年起,石家庄市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宗地拍卖后15日拨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占相当的比例。
  石家庄市财政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10000元补助。对各县(市)和矿区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财政每套给予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
  石家庄市严格执行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政策。这个市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定,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
  《意见》还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此外,《意见》规定,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扣除利润和管理费用后的价格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

  创新方式用好政策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

  在各类保障房中,供应量最大的是公租房。《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出资、各类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各种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此外,还包括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石家庄市规定,正定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要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各类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支持。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公租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金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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