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银行理财经营中不合规问题
2011-04-11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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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行数量接近万款,募集资金规模远远超越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同类产品,成为国内炙手可热的理财工具。然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质量的提高却远远跟不上发行规模的急剧膨胀,规模至上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为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信贷类理财产品因其对央行货币和信贷调控政策监管的负面效应受到监管,投资者针对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问题的投诉事件更是屡见不鲜,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记者就上述话题采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王增武博士。

  记者:近期,银行理财市场上又出现了关于合规性的讨论,请您先分析一下近年来银行理财监管环境的变化。
  王增武:理财产品的监管可以追溯到2005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标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始。
  2006年,在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诉不断、理财资金投资对象扩大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的背景下,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从产品名称、产品设计、风险揭示及营销过程等十个方面对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银监会在2007年底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售程序由“发售前10日内报告”修改为“售后5日内报告”,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由度。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银行理财产品(QDII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及结构性理财产品)均出现零负收益,客户投诉和纠纷甚至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2008年至2009年间,银监会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客户评估、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问题作出严格要求;将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售报告程序重新恢复为“准审批制”;并重新调整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2009年底至2010年,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重心则主要放在银信合作业务和信贷类理财产品方面。
  不可否认,银行理财合规性监管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在银监会积极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方针指导下,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逐渐顺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并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投资者利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
  首先,发行主体不断完善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在零负收益事件之后,发行机构更加注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绝大部分结构性理财产品设置保本或保息机制,严格控制投资者的损失额度。同时,为了防止展期事件及收益不达标的问题发生,一些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开始采用“随息而动”的收益支付方式。
  其次,自2009年7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以来,为了避免投资者投诉事件的发生和顺应监管新规,商业银行重新调整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向普通客户(无投资经验投资者)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再涉及二级市场股票、与二级市场股票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以及复杂金融产品。而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有投资经验客户则适当涉及上述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
  2010年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不断纳入表内监管,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转表计划,同时也不再新发售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取得一定进步。组合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可谓2010年银行理财市场的一大顽疾。2010年9月,建设银行(601939)率先公布某款组合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组合或单一投资方向,揭开了组合资产池的神秘面纱。

    记者:虽然可以看到监管在合规性方面的努力,但不可否认市场依然存在问题。您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增武:尽管一些商业银行率先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资产池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仍然是国内理财业务发展的一大障碍。首先是资产池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2010年,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占据银行理财产品总量的32%,逐步取代了此前以单一信贷资产为标的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地位。负债期限和资产期限的错配以及复杂衍生结构的嵌入均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决定产品最终收益的因素增多,产品投资风险也随之扩大。
  其次是“理财团购”增加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水平间的错配风险。银监会根据资金门槛将理财投资者划分为有经验投资者和无经验投资者,理财产品“团购”却违背了监管的初衷,使得某些不合格投资者通过团购方式进入高风险投资领域。如某银行发行的“"理财一起团"一年期美元产品团购计划”,和某些银行推出的TOT产品均存在“理财团购”的影子。
  其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尽管监管机构屡次强调理财产品的销售适用性原则,但对于如何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却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产品销售人员的主观判断往往存在一定道德风险,而以投资门槛的高低来评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简单直观但非最有效的方式。避免理财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错配,完善分级销售制度是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亟须解决的问题。
  其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对投资者的法律保障缺乏明确客观的依据。

  记者:那么,这些问题可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王增武: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对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缺乏足够的了解而蒙受损失,最后只能付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金融维权之路漫长,胜败也未可预知。
  对发行主体而言,最大的问题即为投诉事件影响银行客户关系,导致其声誉风险增大,陷入信任危机。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压力之下,仅仅依靠存贷款息差的盈利手段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银行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增长点,如果缺乏真正的创新而陷入粗放式的发展路径将会严重影响银行中间业务的增长动力。

  记者:对此,您对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有何建议?
  王增武:第一,发行主体需设置独立于自营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理财业务,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建立严密的防火墙制度,避免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保证业务合规运营。
  第二,发行主体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尤其是在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和风控方面,应严格控制杠杆比例,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第三,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理财产品的投诉事件屡见不鲜,焦点问题在于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巨额亏损,而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将其与一般的储蓄产品混为一谈。因此,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成熟的投资者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长期发展的基础。
  第四,逐步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统一测评体系,避免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错配。
  第五,建设理财产品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平台的建立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选择范围,避免发行主体仅发售本行产品的排他性销售策略。
  第六,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投资者保护协会等机构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诉案件受理提供服务。
  第七,建立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为市场提供揭示、分析、比较各种类型产品、各种理财机构信息的准公共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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