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杜绝炒卖商品房房号
2011-04-01   作者:记者 王云河/郑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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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工作的通知》对注销、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规范。今后,想靠炒卖商品房房号获利,已经不再可能。
  据了解,炒卖经济适用房房号,一直是郑州市房管部门打击的重点。近两年,由于房价涨幅较快,出现了炒卖商品房房号的事情。先预订一套商品房,等房屋竣工前后注销合同,将房子转让给其他购房者,“吃”掉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这是一些不良房产中介、售楼人员和投机性炒房人的惯用手法。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副主任赵鲜玲介绍,针对这种“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郑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注销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注销分为直接注销、审查注销和不予注销三种情形。
  直系亲属间变更买受人姓名;经法院裁定或仲裁调解解除合同;当事人死亡;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等情形,可办理直接注销手续。
  因出国留学、外地定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符合购房合同中有关解除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条款信息录入有误;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同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等情形,可以办理审查注销手续。
  虽然符合办理直接注销或审查注销的情形,但房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或拥有2套及以上房屋产权(含已合同备案的房屋),或已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初始登记等行为,不予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按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在郑州市房地产网电子楼盘表上同步公示,开发企业须公开销售所退房源。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申请要进行确认,不得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信息注销,不得收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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