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三名投资者诉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三案。原告认为因中电广通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其投资产生损失,要求中电广通赔偿总计26万余元。 据了解,中电广通原名称为甘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18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是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3.5万股,并于1996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04年8月3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称。现公司拥有全流通股股份32972.7万股。 2006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向中电广通发出调查通知书,决定对中电广通立案调查。2006年11月22日,中电广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发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200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做出[2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信、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指中电广通于2003年12月19日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签订了《供货合同》后,中国有线向中电广通签发了三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5亿元。中电广通向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贴现。2004年3月18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中国有线未支付。该事项发生在2004年4月22日中电广通董事会审议通过2003年年报之前。由于中国有线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相关事项,中电广通2003年到2006年期间报告未予以披露。 王某、李某、刘某三位投资者,分别在2004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日之间参与了对中电广通的投资,现各方因对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损失的计算方法、公司高管个人是否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电广通赔偿总计26万余元。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依法受理前述三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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