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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用工荒”、“招工难”的报道不绝于耳。对此,保险专家建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增加员工保险福利,加大招人“筹码”。
保险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该险种。
帮企业留人强化公共管理
有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留守儿童问题、产业地域转移“农二代”观念变革、物价上涨等多重因素造成了农民工分流。保险界的专业人士则认为,除了上述因素,用人单位未能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员工福利不足也引发“招工难”。
在全球生产原料上涨、用工成本增加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该如何兼顾成本和员工福利呢?
“企业主可以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一项额外的员工福利,雇主责任险既可以满足员工的安全感需要,吸引员工、留住员工,又能通过小额保费支出转移企业面临的不可测人力成本。”赛迪顾问副总裁秦海林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也许有人会问,一般正规的企业单位都给职工上了社保(包含工伤保险),为什么还要额外购买商业保险呢?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看出社保中的工伤保险所能提供的仅仅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劳动者往往希望企业给予更多赔付,因而不能认为有工伤保险存在,就没必要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秦海林说。
“不同于社保及团体意外保险,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时,不需要对员工逐一登记,只要员工与雇主之间有合同关系,雇主责任险就对该员工有保障作用。该险种可以满足目前用工单位临时工居多、人员流动较频繁的保障需求。”苏黎世保险责任险部负责人说。
为员工分忧为企业减压
前不久,东莞一位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失去右臂,私人企业主只愿意赔10多万元。原告不接受,将企业主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赔付38万元。经营遭遇困难的企业主不得不靠卖车支付这笔费用。
“事情发生前,我就向该企业主推荐雇主责任险,但该企业主认为没有必要购买。如果该企业主此前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就不会背负这么重的压力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客户经理张先生告诉记者。
风险总是无处不在,尤其是建筑施工、下井采矿等高危行业,几乎每天都有人祸或天灾惨案发生,无数生命遭遇严重威胁。常常是身体的伤痛已经造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却没有着落,令人寒心。而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又多是低收入者,单凭自身力量,无法负担这些突如其来的灾难所引发的巨额支出,而雇主责任险则能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除了能解决职工因公受伤后的医疗、生活费用问题,从企业角度来说,购买雇主责任险相当于为企业节省了一笔管理费用,而且,在当前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市场现状下,还可以避免保险“真空期”造成的企业损失以及员工保障不周全引发的问题,因为社保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很难实现迅速转移,同时办理手续较为复杂,而为短期工作办理社保也不太现实。
以苏黎世“企业无忧”雇主责任险为例,该产品可以为因工作引起的工伤意外提供保障,每次赔偿额度高达500万人民币;另外,还可以附加员工非工伤意外保障,包括:意外医疗费用、停工留薪补偿、住院补偿等,每次赔偿额度高达100万人民币。
“该产品的设计和推出,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的特点:流动性强、对保费的承受能力低,身处生产第一线,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并需要较高的赔偿额度。”苏黎世保险专家指出,如果企业的雇员一旦出险,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其赔付(医药费除外)应该是独立于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的。
投保率过低需强制施行
尽管雇主责任险对企业主和职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大多数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的经营利润率较低,有的甚至出现亏损。
“目前,在中国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多是一些外资企业。”一家外资财险公司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责任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但由于风险主体经济实力不够强,对责任保险认知程度不高,所以目前风险主体投保意愿不明显;而责任保险覆盖面不宽,就无法形成规模,又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困难,致使保险人也不愿意承保此类保险。
记者统计发现,尽管目前几家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财险公司均推出了雇主责任险,但这一险种市场占有率极低,且保费占比微不足道。一家中资大型财险公司数据显示,去年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在公司保费收入中仅占1%。
但雇主责任险在国外投保率极高,早在2004年英国企业的投保率就高达90%以上。据了解,雇主责任险在西方许多国家都是作为强制保险被推广的。雇主责任险始于19世纪80年代初,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企业中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多,为了保护雇员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里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
对此,有专家建议为了更好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应该考虑把雇主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权利和许可证的条件;或者,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捆绑销售”,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不断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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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