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文物不得随意拍卖
2011-02-24   作者: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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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国家文物局官网上发布了《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再次重申要加强文物拍卖审核管理。
  日前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总结了文物拍卖现状,重申了文物拍卖、审核问题,要求将以下9类对象严格确定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重点: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物品;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民族利益的物品;涉嫌丑化国家形象及政治人物的非主流艺术品;带有黄色暴力等内容的物品。国家文物局表示,这9类对象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
  国家文物局表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范围应该包括但不限于1949年之前的艺术品、美术品、图书、文献资料以及各类代表性实物,1949年之后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特别是有关现当代艺术品,常常被文物部门所忽视,没有将其列入审核范畴。
  关于历史上流失文物的拍卖问题,国家文物局曾针对2009年1月佳士得拍卖圆明园文物事件,明确提出了两项声明:一是反对不顾中国人民感情,拍卖从中国掠夺的文物;二是也反对国内博物馆或收藏家购买这些“赃物”。上述声明不仅对国外企业,也是对国内文物拍卖企业的要求。但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国内的一些拍卖企业,为了所谓的商业利益,反而以此为噱头,大肆炒作,甚至无中生有。为此,国家文物局再次强调,各地在审核中,对于拍卖标的中涉嫌掠夺文物的必须提出明确的撤拍要求。
  近年来,由于市场大环境和文物艺术品市场还不完善,诚信问题突出,在暴利的驱使下,文物制假售假行为盛行,文物拍卖企业普遍声明“拍卖不保真”,个别文物拍卖企业甚至“知假拍假”,社会反应强烈。对此,国家文物局表示:反对“拍卖不保真”。与会者认为,“拍卖不保真”不是文物拍卖业的行规,而是“陈规陋习”,是对拍卖法有关条款的误读。他们认为,拍卖企业的“知假拍假”问题如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或行业自律加以有效约束,必将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乃至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座谈会上,文物局也反思了在文物拍品审核中“管真不管假”的做法。由于在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中片面关注出土(水)文物等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主观上认为“真假问题”不是监督的内容,故而也客观上给赝品放行,甚至拍卖企业可以打着“已经文物部门审核”的幌子,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其实,赝品也是不允许上拍的,所以座谈会上,国家文物局强调,凡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也在撤拍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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