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们每天和股票、债券打交道,依照相关规定,自己并不能买卖股票。一位业内人士戏称:“相当于炒菜的师傅不能吃自己做的菜。”
不过,这一局面有望得以改变。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个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其中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规定有诸多创新之举,包括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与目前实施的2003年修订,2004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草案根据行业发生的变化,增添了许多内容,并对之前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
其中,在公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上,除了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外,还对“基金公司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基金公司的股权方面,除了规定公司的大股东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外,还提及了业内讨论许久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规定基金应约定“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
从业人员可炒股
对公募基金行业的普通从业者而言,最利好的消息莫过于取消了他们不能投资股票的限制。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是件好事。”好买基金网总经理杨文斌对记者表示,从情理上说,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政策的投资需求,只要交易过程是透明的,法律上应该赋予他们这项权利。这个改变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也是国际化的体现。
他介绍,国外的基金行业采取的是申报制和备案制,法律上允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各个公司再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定,较为宽松的公司对员工的投资行为进行备案,或者提出诸如“持股时间需超过半年”等细则要求,也有一些较为严格的公司不允许员工买卖股票。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对各个基金公司的管理和风控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是个框架,还要有相关的细则匹配。比如申报、登记、审查、处置这几个词就有很多讲究:是必须买公司股票池之外的股票,还是只要自己的基金不买的股票就可以;反向交易、拉高出货等这些涉嫌利益输送的行为如何通过公司的管理章程去规避;这些问题都是业内进一步探讨的细节。”
除了允许基金从业者炒股外,草案还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大的改变是第五十九条,即不再禁止基金买卖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基金管理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而是规定从事该投资活动时应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披义务。
适度开放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的基金行业还是一个牌照式的垄断行业。草案从多方面降低了行业的进入门槛,作出了适度的开放。
除了将“非公开募集”的内容纳入草案,并且做出细致规定外,将“合伙企业”与以往的“合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平等地视为基金管理人。这被视为给予私募合法地位的重大举措。在组织形式上,规定了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形式。
草案还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股东做了适当放松,不再要求是“从事”证券金融行业的公司,而是改为“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的公司。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旗下拥有金融机构的产业公司也有望进入基金行业,直接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此外,业内讨论多年的“员工持股计划”也被写入第十四条中须报证监会审查的项目中。
“这说明公募基金的股权在适度放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点评,“既然允许外资进入,也应该允许产业资本、民间资本等进入。管理层或者员工持股也算民间资本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