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存比例拟上调三个百分点,提高到21%。其中,职工本人8%缴纳比例不变,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近日,深圳市法制办网站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3月15日前征求社会意见。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全面扩大
此次《草案》全面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草案》指出,深圳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深圳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草案》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统筹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超出缴费基数部分不计征
缴费基数方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则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另外,缴费基数超过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作假将被罚万元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保机构可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还指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补缴时增加补缴系数。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