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年,上海一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受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件80余件。该院金融庭认为,银行理财纠纷频繁发生,主要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销售过程夸大收益,回避风险,推销产品不分对象等问题。
该院副院长宋学东介绍,起诉银行理财产品案件中,绝大多数为客户个人,诉讼理由不外乎“被欺诈被误导”、“格式合同显失公平”或盈亏问题。80件纠纷案中,有的原告亏损严重,甚至血本无归。
银行推销“天花乱坠”
市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认为,银行在此类纠纷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推销有失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口头宣传中夸大收益率。此外,还常常掩饰交易风险。
“银行没有告诉我钱拿不回来!”某投资者发现所投的理财产品出现较大亏损而想终止委托理财协议时,才从银行方面得知,一年期理财产品到期前不能返还理财款项。
不少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对客户的风险教育也流于形式,导致许多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法院还在审理中发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代客抄录风险提示,有的甚至还代客签署相关文件,甚至外资银行也不例外。
“很多投资者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也不要求银行解释,即便要求解释,往往也停留在口头,纠纷发生后无据可查。”宋航说。
司法建议:银行信息要真实可信
要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三方都应加强防范。
该院金融庭认为,银行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内外管控机制,严格规范理财合同,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社会公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存在疑问的地方要银行予以解释,重要条款内容还应要求银行出具书面的解释,确保有据可查,同时投资者要留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不可盲目追加投资,以免血本无归。
一中院金融庭还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集合式司法建议”:银行不仅要做到预期收益真实可信,更要充分保障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的知情权。银行应确保合同用语清晰易懂,并严禁销售人员私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除此之外,银行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不向不适合的投资者出售特定理财产品。银行还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