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伤”的iPad
2010-11-16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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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年开始,我国就已经对计算机类产品实行零关税,进口只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海关总署颁布的54号公告,与中国加入WTO后计算机零关税的规则相冲突,为此,商务部向海关总署发送咨询函。
  一份公告,让喜欢到国外扫货的人们乱了阵脚;一部漂亮的iPad,让两套规则打起了架。
  根据今年8月19日海关总署颁布的54号公告,一部在国外4000多元买来的iPad,将按5000元全额征收1000元税收。iPad对国内消费者的吸引力,让这条新规的影响在网络上引发争议。
  11月14日,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在接受采访时对此表示,海关将iPad归为笔记本电脑并适用一般5000元的完税价格,主要就是为方便旅客,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旅客的通关时效。
  但此说法显然未得到所有人的认同。
  据媒体报道,商务部近日向海关总署发送了一份咨询函,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的重要承诺之一就是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海关向iPad征收1000元进口税与WTO规则不一致,同时20%的税率过高,iPad完税价格被高估。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份函件在9月份就已发出,海关迄今未对涉及“违反WTO规则”的部分作出正面回应。
  记者11月15日就此致电海关总署。该署新闻办人士告知,他们刚刚就“打击水客”一事召开会议。截稿时,未得到海关总署就相关问题的回复。

  误伤“iPad”

  目前54号令正在被各地海关严格执行,回国游客因行李超值而被扣的情况越来越频繁。此前,海关方面称,此次新规的出发点是打击海外代购等形式的走私活动,包括iPad、iPhone(手机上网)等高科技产品、奢侈品箱包、服装和化妆品等都在严查之列。
  “以前对个人携带入境的产品,高于5000元的也是按照5000元收,或者按照现价收,这样的管理才是以人为本的做法。现在全都按高价征税的方式,实际上打击的是名表、名包。iPad是因为它好看、好拿不幸被击中。”一位不愿公开姓名WTO领域专家分析说。
  早在2005年,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就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征税问题交换过意见,最终结果是,海关总署在复函的最后表示:“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署将适时调整限值和免税额的标准”。
  调整果然在今年发生。根据海关总署在54号公告中表示,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近几年来,海关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贸易商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在解释新政内容时表示。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化妆品、服饰等商品的网购、代购越来越盛行,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但是在香港购买的iPad平板电脑3000多元,却按5000元税基征收高达千元的税款。
  “收税是应该的,但要说清楚收的是什么税。至少要说清楚收税本身,把所有人都当走私客的做法是不对的。”WTO专家表示,如果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打击某一类型的犯罪,就应去淘宝上打击代购,现在的做法对香港旅游购物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多家香港商铺的老板也表示,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香港零售业很大程度上是倚靠内地游客的购买力才获得转机,内地海关征税的限额规定,势必会影响内地游客赴港旅游和购物的兴趣,对香港的零售业也是不小的冲击。

  税收层次性

  目前,我国进口税税率共设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不同税率对应不同种物品。
  黄熠强调,目前海关对进境个人应税物品征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依据此表,进境旅客所带应税物品的进口税率是三税合一的税率,它包含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据此规定,iPad的进口税率是20%。
  他表示,根据《完税价格表》规定,笔记本电脑适用的一般完税价格是5000元,这一价格兼顾了有的笔记本电脑价格略高于5000元,有的笔记本电脑价格略低于5000元的情况。
  核心问题在于完税价格。以5000元的应税价格去征iPad的税,按照发票价格是零售价,大大高于贸易过程汇总的出厂价格。
  “如果说按全额征,那是零售价,增值税是在消费过程中一级级增加的,拿在消费者手里的产品已经有在香港的增值税、消费税了,此时按照货物征税,哪个标准严、高就用哪个是不对的,应该从一征收,从宽管理。”WTO专家告诉记者。
  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海关总署表示,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问题是《关税条例》从来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以前是‘在海关规定限额内免税’,超过规定限额征收税,再超过合理数量则按货物进口征税。”WTO人士告诉记者。
   他举例说,比如带回国内1000双袜子,按阶段性征税,先是合理数量免税,超过限额的征税,也就是5000元以下的不应征税,5000元以上的,在合理数量以内的征收税,超过合理数量的则征收货物的关税。“而现在全部收税的政策没有了层次性。”

  两套规则

  引发商务部与海关口水的,在于两个部委使用的两套规则。
  根据WTO规则,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不得对进出境产品实行除关税、国内税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WTO的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没有物品和货物之分。海关将个人行邮物品与货物区别对待,并通过设置限值加以限制,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各国通行做法,也不符合WTO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一位商贸部门人士此前曾向记者表示。
  而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在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对进出境商品主要区分为货物、物品两大类,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所谓货物,就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用于加工、生产、销售等的商品。根据WTO规定,IT类产品要逐渐将关税降至零,这是针对“货物”而言的。
  按照货物征税,有可能违反WTO规则,而按照物品征税,则有国内立法的依据。
  目前中国海关实行的对部分物品征收进口税的管理制度,与世界海关组织推荐的做法一致,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从2005年开始,我国就已经对计算机类产品实行零关税,进口只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电子产品尤其计算机产品,都有免税承诺。现在海关将个人携带电子产品归为物品,海关与商务部各有依据,但对消费者、使用者来说是负担加重,而且这种负担不在一个规则之下。”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表示。
  在知名律所从事国际贸易和海关法研究的何主任认为,作为一个推动经济发展的管理机构,更不应该玩文字游戏。即便初衷是打击水货,但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应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不应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应以本国国民的利益最大化为依归。
  记者采访相关的律师表示,海关征税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起诉,因为被征税的人是中国公民,不涉及到国家的大宗出口。其做法可能违反WTO规则,但未必会有某个国家出来反对,WTO也不会主动去调查。
  “中国公民要起诉可以走国内法程序,但不一定有人实际作为。”一位国际贸易领域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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