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照片 |
在银行客户经理的催促下,匆忙就签署了多页文件,并没有看清具体条款,也不知道自己能否承受得起这款产品的潜在风险。目前看,监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意在降低风险的“风险评估”,在不少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却成了“走过场”。
业内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的“分级销售”,而对于判别风险能力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题目和文本,也亟须统一标准的尽快出台。
纠纷渐增风险评估环节成焦点
“我只记得我签了一大堆文件,有中文的,也有英文的,客户经理告诉我说这是程序,必须要签,什么风险评估,我不记得我曾经测过。”投资者王女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2007年左右,王女士购买了渣打银行QDII之“聚通天下”瑞银新兴基建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美元1.5年期产品(QDII200704)一款,在王女士近期赎回该产品时,原先投资的20万美元已经缩水了一半以上。“我既没有投资过股票,也没投资过基金,对这些也不了解,如果真的做了风险评估,我想结果应该显示我根本不适合买这款产品。”王女士说。
事实上,不少投资者都有着和王女士相似的经历。
本报今年7月刊登的《投资者质疑中信银行销售违规诉至银监会》一文中,投资者高女士质疑中信银行存在违规行为之一也出现在“风险评估”环节。高女士表示,她本来并不知道“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这项规定,直到自己购买的产品出现亏损,她才开始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到银监会的此项规定。“事实上,中信银行在销售该款理财产品时刻意隐瞒了这个环节,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我做风险评估,也就无从谈起了解我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更谈不上做出等级划分并由我签字确认。”高女士在给中国银监会信访办的信中称。
题目不同结果各异“风险错配”难免不发生
记者注意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于2006年6月13日发布)中,有多项条款都明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第五点称,须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为什么很多投资者买股票亏了心理能接受,但是购买理财产品亏了就难以接受呢?这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亏损这个事实和他们购买时的心理预期不符,甚至心理上形成了被欺骗的感觉。风险评估的目的之一是让他们更了解自己的心理预期,帮助他们选择。”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王增武博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此,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认为,目前中资银行的产品评估体系过于简单,只针对客户本身的信息做简单的了解,没有综合了解实际的家庭情况,如家庭成员的构成、收入情况等,各银行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对客户在产品的选择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客户的投资,也不能进行很理性的指导。
王增武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各个银行设计的题目各不相同,测试的结果可能也就不相同。一个在A银行测试出是“平衡型”的投资者可能在B银行的测试结果是“进取型”,风险评估结果不准确的情况下,产品和投资者之间“风险错配”的情况就可能发生。
不应过度依赖理财经理
针对目前的情况,王增武呼吁,“希望一个统一的风险评估的文本标准尽快在各大银行应用”。
银率网理财产品分析师则建议投资者,一定要亲自做风险测试,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不能找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代写。在签署风险声明时,要清楚了解购买的产品所存在的风险,不仅是系统风险,尤其要注意理财产品在何种市场条件下会出现本金损失,零收益或负收益的情况以及风险的程度。对于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专业的指导,但不要过度依赖于对理财经理的信任而去投资。因为理财经理不是资金的管理者,也不能为投资者的资金做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