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开发商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2010-10-26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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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5日获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出台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是落实中央调控措施、保证购房人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完善预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定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将进一步加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力度,更加有效地维护购房人和相关当事方合法权益,对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业内应不会感到意外,在这之前一直有相关猜测和讨论。”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主任徐枫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
  徐枫认为,由于对预售资金依赖度降低等原因,大型开发商受《办法》的影响应不大。但是,对中小开发商来说,《办法》的出台将直接影响其资金流动性,使其面临的资金压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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