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提高大排量乘用车车船税
2010-10-26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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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5日获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规定,目前占我国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车船税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同时,草案还扩大了车船税的优惠范围,鼓励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草案规定,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草案还扩大了车船税的优惠范围,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此外,根据草案,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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