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市政债应考虑实现发债主体差异化
穆迪亚太区副总裁钟汶权
2010-10-15   作者:记者 段靖/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穆迪亚太区副总裁钟汶权10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未来推出市政债应考虑解决如何定位地方财政独立性的问题,以有效实现发债主体差异化,从而构建良性发展的市场。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中国有望在“十二五”期间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建设债券,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事实上,当前国内众多地方融资平台所发行的城投债与市政债相差无几,不同的是国外市政债多由具有独立财政能力的州级或市级政府自主运作,而我国“市政债”则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以地方财政做担保,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仍归于中央财政。
  钟汶权表示,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差异化的发债主体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市政类债券最后都还是跟中央政府债有很大关联,偿付能力难以认定,资金无法集中到优质发行人,无法体现出不同地区发债主体差异性”。
  “在国外,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较高,关于债券如何偿付的问题大多有相对明确的披露。但国内不同,如果发生无法偿还市政债本息的情况,地方政府是无权暂停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等来给付投资者的。”钟汶权说。
  正因为如此,钟汶权认为,财政改革或是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空间和弹性来处理市政债发行将是当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他认为逐步赋予地方独立财政支配权是可选方案之一。
  此外,钟汶权还表示,放行市政债也是解决地方隐性债务问题的一种办法。一旦放行市政债,地方政府在债市将被要求披露相关债务数据,能有效杜绝其隐性债务,而同时如果实行严格的风险监控,地方政府将可以继续融资,维系原有资金链和财政来源,避免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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