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违规行为对照表出炉
2010-10-11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基金监督管理措施例举对照表》近日下发各基金管理公司,该对照表详细列举了79种监管实践中经常遇到或者发生可能性较大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份30多页的对照表将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分为十大类别,包括公司治理、基金投资运作、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证券服务机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行为。
    据悉,基金公司各业务部门已根据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纷纷开始自查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日常经营中涉嫌违规的行为并加以整改。
  由监管部门拟定的《基金监督管理措施例举对照表》近日下发全国各基金管理公司。该对照表全面详细列举了79种监管实践中经常遇到或者发生可能性较大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基金监管部门要求基金公司对此认真组织学习,以期“警钟长鸣”。
  据悉,基金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纷纷开始自查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日常经营中涉嫌违规的行为并加以整改。

  对照表将成基金行为准则

  “这是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统一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透明度,在基金公司日常管理实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第一次总结出具体详细的日常行为对照表,从基金公司角度来说,对过去模糊地带有了具体可参照指标,也有利于规范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监查稽核部门负责人表示,“对照表的内容实际上是监管部门以往为方便开展监管工作所内部掌握的,此次下发也是为了使基金公司能更明确监管‘红线’以及违规成本,有针对性地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据悉,这份涉及基金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对照表已经由基金公司的监察稽核部转发至其他部门。知情人士透露,为防范违规问题出现,不少基金公司已经针对细则中的种种举例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日常行为。“对于对照表中没有列举的违规行为也会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求各地证监局应当及时报告基金部,同时基金部将不定期对对照表进行更新,从这一角度来说,不断更新的对照表将成为基金行为规范的准则。”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这份30多页的对照表,其中将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分为十大类别,包括公司治理、基金投资运作、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证券服务机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行为,在此大类下再详细列举出79种违规行为以及机构和个人因此将受到的处罚。其中涉及基金人员管理的违规行为18项,基金公司治理方面有14项,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12项,涉及基金投资运作的违规行为11项。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还明确,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条件的,除了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外,还会依法将涉嫌事项移交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主管部门。

  明确违规行为和违规成本

  在基金公司治理方面,监管部门例举出14条可能涉及违规的行为。例如,如果出现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和股权结构不符合法规要求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将要求责令公司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处罚。一旦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在基金公司投研方面,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基金公司都将会受到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处罚。这其中涉及到未按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建立和管理投资对象备选库;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相关交易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从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基金收益分配违规失信以及公司内控薄弱、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基金操作失误等风险事件(包括基金净值计算差错等)等11条投资行为监督指令。
  事实上,针对基金公司可能出现模糊地带的专户业务以及基金销售等行为,监管部门也吸取近一年多的市场反馈,对各种可能涉嫌违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通过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等。监管措施力求杜绝基金公司的“擦边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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