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送审的四川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这本就是《物权法》等法律早就规定的事,可当四川“重提”的时候,依然让公众感到很是恐惧。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应对突发事件时却可以征用,这是以大局为重,是舍小家为大家,本无可厚非。公众之所以心怀恐惧,在笔者看来,无非是有两个原因。
其一,我们的私有财产并没有真正做到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事情在政府、开发商征地、拆迁上出现的最多。
一句话耳熟能详,“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然而,公民的“身体”却依然阻挡不住强迁的脚步。即便是公民用跳楼、自焚来与强拆对抗,结局依然是“惨败”。一边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并没有得到“神圣保护”,一边却又在法律上规定可以征用个人财产。公众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会不会成强拆的“挡箭牌”。如果何谓“突发事件”由政府说了算,却没有得到事前的“细化”;如果“必要”的解释权在政府,则公民的私有财产完全没有安全可言。只要他们说一句“必要”,那公民的私有财产说没就没了。
其二,被征用之后,怎么补偿却没有详细说明。按照什么原则补偿,按怎样的比例补偿,根本就没有详细注明。语焉不详,当然对征用者有益处,可是对于公民来说,却充满了不安。谁知道什么时候归还,谁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补偿?当一切都是未知数时,公民如何能够心平如镜似的面对“必要时可征用个人财产”?如何不担心“可征用个人财产”不被开发商所利用?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可许多网友却将这句话加了一个逗号,变成了“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虽然这只是戏谑之语,然而,当权利没有被尊重,当自己的权益被悬空的时候,我们的“安全”就无处安放。
“可征用个人财产”最怕的是被用在强拆上。因此,对于“必要时可征用个人财产”和“突发事件”都要进一步的细化,并且事先征求公民的意见,要有民意的充分表达程序。
“可征用个人财产”为何让我们如此恐惧?真的是我们多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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