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3日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一名投保人因为驾驶证逾期一日未及时更换,而遭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法官提醒各位驾驶员,千万要及时更换驾驶证。
无锡市民刘文军初次领驾驶证的日期是在2004年4月30日,有效期为6年。他2009年购得一辆上好牌照的二手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和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2010年5月1日,刘文军驾驶该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发生了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由刘文军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文军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刘文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无需向变更后的投保人,即原告刘文军,告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再者原告刘文军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使用的驾驶证已过期,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公司确实无义务向变更后的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且原告刘文军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因此,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文军的诉讼请求。
为此,承办法官特意提醒各位驾驶员要及时更换驾驶证,以免到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