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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作者: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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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对于“老鼠仓”的查处,可追溯至2007年。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投资活动被证监会立案查处,从而揭开了“老鼠仓”的黑幕。 事实上,在此前后,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为杜绝“老鼠仓”而努力。2007年初,证监会基金部下发通知,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并表示将对瞒报、不报或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严加制裁。与此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加强了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并对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 不过,基于职业道德的基金公司内控管理机制,显然难以对具有隐蔽性特点的“老鼠仓”形成有效控制。而监管资源的不足以及处罚手段的有限,也使得停留于行政制度层面的“鼠患”治理显得苍白无力。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将“老鼠仓”等内幕交易行为推到了“法治”的聚光灯下。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通过量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市场违法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类案件中违法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状态。 “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可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对违法者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说。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令原长城基金的基金经理韩刚极有可能成为内地基金业第一位因“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这一消息显然获得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在一家财经网站就此进行的网络调查中,对于“若韩刚违规属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这一问题,百分之百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否”。 在资本市场,“老鼠仓”或许堪称“世界性难题”,在中国同样如此。 中国社科院金融学博士、中国基金网总经理王香奇表示,由于“老鼠仓”利用的大多是“未公开信息”,在中国内地刑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其认定和查处存在较大难度。王香奇等专家同时表示,处罚并不应该成为监管追求的唯一目的。在完善相关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加重处罚力度的同时,监管部门更应本着“有堵有疏”的原则,通过提供合理的投资渠道,降低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冲动。 实际上,层出不穷的“老鼠仓”事件,在暴露制度和监管缺陷的同时,更折射了整个基金行业的信托文化缺失。 道德和法律,无疑是信托文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在单纯依靠道德无法杜绝危及市场健康的“鼠害”时,法律的介入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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