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披露,从2009年7月30日到2010年3月29日,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许英华女士(注:2009年8月18日公司公布中报以前为公司监事)先后进行了4次股票交易。其中,前两次交易正值公司中报“窗口期”。此外,该信息披露时间与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日子也“迟到”有10个月之久。
“窗口期”买卖自家股票净赚2万多元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09年7月30日,时任中牧股份监事的许英华以19.55元/股的平均价格买入自家公司股票23600股。2009年8月10日,许英华又以22.99元/股的平均价格把其中的3600股卖出。七天后,许英华再次以17.795元/股的平均价格把其中的2000股进行了“套现”,经过一番交易后,许英华持有中牧股份的总股数由23600股变更为18000股。 早在2007年4月份证监会在其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通知里就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许英华董事卖出股票后,中牧股份于2009年8月18日公布了公司09年的半年报。在许英华上述一系列的交易中,距公司半年报披露当天最长时间为19天,最短则仅为1天。由此可见,许英华在半年报披露敏感期内买卖自家公司股票,违反了证监会的规定。 记者简单计算许英华一系列的交易利润。除去2009年8月17日一次少量“割肉”外,到目前为止,在总共卖出的9600股中,“落袋”净赚22234元。手中仍握有公司股票14000股,如果以目前公司股价计算,仍可套现约36.8万元,净赚9万多元。
信息十个月后公开“确实不知”还是“瞒天过海”
证监会2007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中牧股份许英华在一笔买三笔卖共四次交易中,填报时间都为2010年6月4日,其最长时隔有十个月之久,最短也有2个多月,远远大于证监会所规定的2个交易日。 上海证交所网站一位姓蒋的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网上信息都由上市公司自己录入,一般情况不会出错,上证所网站不负责信息的核准。记者随后打通中牧股份董秘办公室电话,接电话的尚小姐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位内部人士分析认为,一种可能是许英华在“窗口期”交易前期对有关规定确实不知,后来发现信息需要公开,于是今年6月4号才补上;另一种可能是,2009年8月份前后监管层正在“严打”,如果此时披露交易信息,无异于“自投罗网”,等到10个月后的今天公布信息,窗口期已过,以期在社会关注度降低之际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至于2009年8月17日,许英华割少许的“肉”卖股,或许是在放“烟幕弹”。
违规行为谁来监管如何惩罚亟待明确
“从上证所披露的信息来看,中牧股份的董事肯定是违规了。但是这种违规行为由谁来监管、如何惩罚,目前尚未明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早在去年11月份,上交所就曾对去年中报、三季报窗口期违规的45个高管进行了通报,并一再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 此前,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股票主要表现为6个月内短线交易和超比例售股。对高管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管理层规定股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对超比例售股的行为,登记结算公司已采取技术手段杜绝了。但是,对在年报敏感期内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 对此,著名证券法律师周爱文先生表示,现今只有针对短期买卖股票的处罚条例,其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但是,像许英华在半年报披露敏感期内买卖自家公司股票,且十个月后才披露的情况,据他所知,还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所以国家相关机构还应将这方面法律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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