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矿工有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8月26日《成都晚报》)
这份意见对于工作在地下矿山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然而,仔细品味这项矿工权利,笔者觉得,从现实情况讲,这项新政策好像是“悬在空中”,矿工摸不到也够不着,徒有虚名。换句话讲,这个权利现在对矿工而言,恐怕是脱离实际的。
在现实资强劳弱的语境下,矿工能得到基本的工资福利,就算不错了。倘若让矿工来监督领导,行使“领导不下井,我也不下井”的权利,明显过于天真。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矿领导对此不“感冒”,矿工又能奈何?是扣矿领导的工资,还是罢免矿领导的职务?恐怕这个选择题目,根本没有选项。否则,倒有砸矿工自己饭碗的可能。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即便真有了明确的细则,也不一定会保准执行到位,还更需有保证执行力的规定。就拿矿领导下井来讲,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可是,五年过去了,矿难频频,仍不见矿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
其实,像矿工这种“悬在空中”、“画饼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的确屡见不鲜:譬如,某地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某省规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多少个月之后,可以向资方索取欠额三到五倍的赔偿;还有,住房公积金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到覆盖范围之中……
细细思考不难发现,这些权利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他们“高攀”不起,更“享受”不到。就经济适用房而言,因为农民工不需要在城里买房子,即便是价格相对便宜,绝大多数也根本买不起。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远不如享受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子女能在城里上学等权利更为迫切,他们可能宁肯放弃经济适用房这个挂在“墙壁”上徒有虚名的权利,而期待政府能保障他们急需的、且能够得到的真权利。
所以,我觉得,制定这类公共政策缺乏理性而务实的态度,也彰显了决策者形式主义作怪。可以说他们很少站在弱势群体的视角设身处地来考虑问题,只求公共政策表面有“闪光点”,这就导致一些听起来是利国惠民的措施,实际上全然不顾是否有可行性。 |